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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名街道党工委会议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16-05-19 15:23      来源:无锡市梁溪区扬名街道办事处      选择阅读字号:[ ]     

信息索引号 1402680XA-2016-00006 生成日期 2016-05-19 15:23:00.0 公开日期 2016-05-20 15:23:00.0
文件编号 锡梁扬党发[2016] 10号 发布机构 无锡市梁溪区扬名街道办事处
效力状况 有效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为深入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挥街道党工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和党内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为深入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挥街道党工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对本地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实行全面领导,对本地区党的建设全面负责,进一步提高议事效率和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和党内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一、议事决策原则

1.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中央权威,确保政令畅通。

2.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认真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

3.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紧密结合扬名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4.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增强党工委领导集体的创新活力和团结统一。

5.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6.坚持党工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集中精力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保落实,从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加强对街道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人大工委、办事处、政协工委间的关系,统筹安排纪检和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各方面的工作,使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形成合力。

7.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进行议事、决策。

二、议事决策范围

1.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区委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结合街道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贯彻意见和工作部署,并督促检查落实情况。

2.讨论决定街道经济社会发展和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政法工作等方面经常性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包括街道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的建议,事关全局和长远的重要决策、重点工作、重要目标、重大项目和相关政策措施,重要民生问题和社会稳定事项,街道经济运行情况及相关对策措施,财政预决算及重要调整事项。

3.讨论决定街道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部署、重大事项。定期研究党建工作,每年至少向区委专题报告1次抓党建工作情况。

4.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审定街道、社区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和奖惩。确定由班子领导任组长的领导小组,以及领导班子建设中的重要事项。审议街道机关部门、下属单位的设置与变动。讨论需报请区委审批的人事事项。

5.讨论决定有关重要的先进评选、表彰、奖励、处分事项。对街道、社区干部严重违纪问题进行处理。

6.讨论决定街道人大工委、办事处、政协工委提出的重大事项,并作出相应决定。讨论决定辖区各种组织、党派、团体中需要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

7. 听取各社区、各下属单位重要工作汇报,并就请示的事项作出决定。讨论决定以党工委名义发布的涉及街道工作的有关文件。

8.审议需要向区委、区政府及有关上级部门请示、报告、反映的重大问题。

9.研究决定应由党工委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议事决策规程

1.街道党工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4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2.街道党工委会议的议题,由党工委书记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在充分听取班子成员意见的基础上确定。班子成员需要提交讨论或汇报的问题,须报党工委书记审定。凡提交党工委会议审议的议题,相关部门应提供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对所提问题解决办法的建议或方案。党工委会议议题安排应适量,重大、紧急议题优先安排,一般不增加临时议题。每次召开党工委会议的具体日期和议题,除特殊情况外,应提前2天通知每位与会同志。需要提请会议讨论的文件及有关材料,由党政办公室汇集后提前发送每位班子成员和列席同志,以便事先进行阅读研究,作好充分准备。

3.党工委会议由街道党工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主任召集并主持。必要时也可请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4.党工委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之前,应当进行充分的酝酿。需要提交党工委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可以先召开书记专题会议进行酝酿。书记专题会议由书记主持,副书记和其他有关班子成员等参加。书记专题会议不得代替党工委会议做出决定。

5.党工委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在讨论议题时,班子成员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意见,会议主持人应末位表态。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讨论后,由会议主持人集中讨论意见,进行决策。需要表决的,提出决策意见,提请会议表决。党工委会议进行表决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实行一人一票,赞成者超过应到会人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人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不能委托他人投票,也不另行投票。表决可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分别采取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举手、口头等方式进行。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任用重要干部,实行票决制。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任免和奖惩干部事项,应逐个表决。如对重大问题有不同意见,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一般应当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作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提交下一次党工委会议讨论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班子成员在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因故缺席,由党工委书记或委托有关人员事先征求意见,会后通报情况。

6.党工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班子成员到会方可召开。研究决定有关重大问题和讨论干部任免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到会。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同志,应在会前请假,对会议的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7.党工委会议实行民主、科学的决策程序。班子成员要加强学习,深入调研,把握全局,努力提高决策和领导水平。凡提交党工委会议讨论的议题,有关部门应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提交党工委会议集体决策的事项,决策前必须做好政策协调,征求有关部门和党组织的意见。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有关部门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工作;涉及人事、编制、经费的,有关部门应事先同相关职能部门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意见不一致的,一般不上会。健全决策咨询机制,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党工委会议讨论决定。

8.街道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和奖惩事项,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在民主推荐、考察的基础上,经书记与副书记、分管组织、纪检等工作的成员共同酝酿后提交党工委会议讨论,有关材料在开会时直接发给与会同志。党工委会议讨论干部任免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并实行票决制,具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班子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2)与会同志认真酝酿、讨论。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重要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做出决定的问题,责成有关部门及时查清。

(3)在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与会班子成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拟任免人选逐个表明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的明确意见。缺席的班子成员不得委托他人投票,也不另行投票。

(4)会议主持人指定一名人员负责监票,由工作人员负责计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以班子会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9.健全党内民主生活,班子会每年召开1次民主生活会。

10.每次党工委会议应安排专人如实记录,重要决定事项根据需要应及时编发会议纪要。党政办公室要及时向缺席者通报会议情况和做出的决定。除干部问题和其他特殊问题外,党工委会议议定的事项原则上都应载入会议纪要。

11.党工委会议通过的决议和文件,凡需要传达的,经批准,应及时传达到规定的范围。会议做出的决策由班子成员分工负责组织实施,书记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按会议精神,抓紧贯彻实施班子会各项部署,并将贯彻情况及时报告党工委。重要事项要有贯彻情况的书面专题报告。纪工委应及时了解贯彻进度,催办落实,必要时开展督查。

四、议事决策纪律

1.凡属党工委会议职责范围内决定的问题,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重大问题。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必须经党工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对于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班子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遇紧急情况外,应当及时纠正并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班子成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其职责范围内主持召开议事协调会议,研究解决有关问题,但不得超越权限做出决策。

2.对党工委会议的决议、决定,班子成员个人无权改变,须无条件执行。班子成员个人对班子会做出的决议、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但不得公开发表同班子会的决议、决定相反的意见,不得在行动上违背党工委会议的决议、决定。对提交会议复议的决议、决定在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其相违背的言论和行动。班子成员不遵守、不执行会议的决定,或未能按照会议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责任。党工委会议决定的问题,未经批准公开时,班子成员及列席会议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

3.遇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党工委会议决策的,书记、主任或其他班子成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工委报告。

4.班子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参加其他公务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必须符合班子集体决定精神。班子成员代表街道的讲话和报告,署名发表或出版同工作有关的文章、著作、言论,应该事先经过党工委书记批准。

5.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都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6.以街道名义上报区委、区政府及有关上级部门的请示、报告和下发的全局性工作的有关文件,原则上应当经党工委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党工委书记签发;必要时经扩大会讨论通过后,由党工委书记签发。以党工委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涉及某个方面工作的文件,由党工委书记签发。党工委、办事处联合下发的文件,由党工委书记和办事处主任联合签发。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中共无锡市梁溪区扬名街道工作委员会

2016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