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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交巡警大队人民调解工作室建设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8-07-17 14:50      来源:区司法局      选择阅读字号:[ ]     

信息索引号 04621844-2018-00165 生成日期 2018-07-17 14:50:00.0 公开日期 2018-07-20 14:50:00.0
文件编号 梁司发〔2018〕43号 发布机构 无锡市梁溪区司法局
效力状况 有效 文件下载 下载
内容概述 关于规范交巡警大队人民调解工作室建设的意见

关于规范交巡警大队人民调解工作室建设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好浙江温州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实现矛盾纠纷不上交目标。及时有效化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司发通〔2016〕1号)、《关于推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10〕29号)等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室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清加强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

近年来,随着道路和车辆的迅速增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呈高发态势,成为矛盾纠纷易发、多发领域。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服务和保障民生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发挥司法行政和公安部门的职能优势,构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有利于整合社会资源,降低行政成本,节约司法资源,提高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处理效率;有利于预防、避免此类矛盾纠纷激化升级,更好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各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一定要从维护稳定、服务民生、促进平安梁溪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荣誉感。

二、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工作室建设

(一)规范名称设置

名称为:梁溪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委驻交巡警大队人民调解工作室。

(二)规范人员构成

驻交巡警大队人民调解工作室设指导员1名,由交警大队民警担任,专职人民调解员2名,由司法局聘任。人民调解员的聘任由司法局负责,主要从律师、法律工作者或者退休交警、法官、司法行政工作人员中公开招聘,纳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三)规范人员管理

一日以内请假和工作日上下班管理,由所在交警大队负责审批和督查,对督查中发现调解员不遵守工作纪律的行为,交警大队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会同司法局共同研究作出最终处理;工作日期间,调解员被服务对象投诉的,或交警大队组织调解员外出的,由交警大队进行处理和管理;调解员年度正常休假的,由调解员填写书面请假单,提请工作单领导签字后,送交区司法局分管领导审批备案。

(四)规范调解工作流程

人民调解工作室调处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主要适用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一般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工作中要坚决贯彻平等自愿、合法合理和尊重当事人诉权的工作原则,要严格落实人民调解受理、调解、协议书制作、协议履行等工作程序,积极做好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化解工作。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生效或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后,当事人自愿申请人民调解,或征得当事人同意移交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的,交警大队应及时向人民调解工作室织移交相关材料。

2、人民调解工作室受理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案件后,应及时开展调解工作,一般应在30天内完成,并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未果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3、人民调解工作室要按规定进行调解登记和制作笔录,根据需要或者应当事人的请求制作调解协议,并加盖人民调解工作室印章;

4、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填写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

5、人民调解员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不得收取费用。

6、 人民调解工作室应当对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义务,必要时可进行司法确认。

7、经人民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当事人可再请求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健全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制度

建立保险行业协会与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室信息共享工作、保险业务培训、参与调解、调解协议作为理赔依据等机制,不断完善人民调解与保险理赔工作环节的程序衔接,确保交通事故在第一时间等到快速处理。

司法局、公安、保险监管部门要共同建立完善人民调解工作监督检查机制,确保人民调解工作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防止保险诈骗案件的发生。

                                                              无锡市梁溪区司法局

                                                                 2018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