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政府  欢迎您!

今天是:

部门文件

当前位置:首页 >> 财政局 >> 政府信息公开 >> 部门信息公开目录 >> 法规文件及解读

关于印发《无锡市梁溪区区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9-10 10:38      来源:区财政局      选择阅读字号:[ ]     

信息索引号 04618780/2018-01603 生成日期 2018-09-10 公开日期 2018-09-10
文件编号 锡梁财〔2018〕17号 发布机构 无锡市梁溪区财政局
效力状况 有效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无锡市梁溪区区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区各预算单位、局各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建立健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有效性,进一步规范业务流程,根据《关于印发<无锡市市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锡财库〔2013〕2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了《无锡市梁溪区区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规程(试行)》,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梁溪区财政局

  2018年9月10日 

  无锡市梁溪区区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区委“十项规定”,弘扬厉行节约的优良作风,进一步建立健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加强财政监管,提高财政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无锡市市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规程(试行)》(锡财库〔2013〕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动态监控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以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为主要手段,对财政资金支付情况进行动态趋势分析,对各环节反映出的信息进行判断、核实、处理,并及时纠正违规支付行为所进行的监管工作。     

  第三条 动态监控的资金范围是所有财政性资金,对象是区级行政事业单位。     

  

第二章 监控内容

  第四条 动态监控的基本要素包括预算指标、用款计划、付款人名称、支付时间、金额、银行账户、内容、用途、资金类型、结算方式、支付方式、资金性质、科目名称、功能科目等支付活动相关信息。     

  第五条 动态监控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单位是否按照《现金管理条例》规定提取现金; 

  (二)预算单位是否违规将财政资金划转到本单位;

  (三)其他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监控的内容。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区财政局、区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动态监控,充分发挥动态监控的威慑、警示、纠偏、规范作用。     

  第七条 区财政局的主要职责: 

  (一)国库科。研究制定动态监控相关制度并牵头组织实施;提出动态监控信息系统业务需求;拟定动态监控的基本要素和预警规则;负责区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监控预算单位的财政资金支付情况,对有关疑点或违规问题进行核查,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对预算单位的预警信息进行违规确认,并督促违规单位及时纠正;必要时将预算单位的预警信息提交分管单位科室核实处理;汇总分管单位科室对预算单位有关预警信息的核查、处理情况;建立监控信息报告和情况通报制度,定期向预算单位通报相关动态监控情况。

  (二)分管单位科室。对国库科提交的预算单位预警信息向预算单位进行进一步核实;将预算单位预警信息核实处理情况反馈国库科;督促违规预算单位及时整改并将单位整改情况提交国库科备案;在检查中如发现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区委“十项规定”、“三公”经费使用情况异常、资金支付与部门预算和专项资金预算存在重大偏差及其他重大违纪行为的,可按局内控制度规定程序,提交财监科实施专项检查;对违规预算单位采取处理措施并提出加强财政管理和完善财政政策的建议;对单位违规检查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并将情况及时反馈国库科、财监科。 

  第八条 预算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单位内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完善资金安全操作内控措施,按部门预算、专项资金预算及相关规定要求规范使用财政资金;     

  (二)完整、准确填制资金支付申请和专项资金用款计划,保证原始凭证真实、合法;     

  (三)积极配合区财政局的核查工作,及时、完整地提供有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票据等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    

  (四)对区财政局通过监控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按要求将整改结果反馈区财政局;     

  (五)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系统所属单位财政资金支付进行监督管理,并主动与区财政局建立互动监管机制。

  

第四章 监控方式

  第九条 动态监控主要以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为手段,采取系统预警与人工核查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对资金支付行为进行事前监督、事中监控和事后跟踪检查。     

  第十条 系统预警指区财政局在动态监控系统中设置预警规则,对每一笔支付业务进行筛查、甄别和判断,监控每一笔资金支付的详细记录,发现疑点或违规问题及时报警。  

  预算执行动态监控预警核实流程为: 

  (一)监控系统从预算执行管理信息系统中提取业务数据,并与预警规则进行自动比对,作出预警提示; 

  (二)国库科对监控系统预警提示事项进行初步判断,将预警信息发送相关预算单位并电话告知;

  (三)预算单位在收到预警信息后 1 个工作日内向区财政局国库科作出解释说明,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区财政局国库科根据预算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判定其是否违规;预算单位逾期不作解释说明或者解释说明不清的,以及国库科初步判断存在严重违规问题的,国库科通过监控系统和书面方式将预警信息提交分管单位科室核实处理; 

  (五)区财政局分管单位科室及时核实情况,在 3 个工作日内反馈国库科,情况复杂或有重大违规疑点的可按内控制度规定程序,提交财监科实施专项检查并形成财政检查报告; 

  (六)区财政局财监科对分管单位科室提交的有关材料组织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对预警核实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违纪问题组织实施财政专项检查;会签下达检查处理意见。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十一条 区财政局在监控过程中,发现预算单位存在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做出处理,并将相关情况通报被核查单位,有严重违规、违纪问题的,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1.对情节轻微的违规行为,由区财政局国库科通过电话提醒等方式告知单位立即整改纠正,且在监控系统中做好相关记录。预算单位整改方式具体包括:撤销已有操作、按规定重新办理业务、承诺今后不再出现同类问题等。 

  2.对经电话告知纠正而不及时纠正的,由区财政局分管单位科室下达书面整改意见,要求限期予以纠正。     

  3.对书面整改意见不在限期内进行落实的,区财政局可采取暂缓审核其支付申请或批复用款计划等措施,直至整改到位。

  4. 对预算单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区委“十项规定”、“三公”经费使用情况异常、资金支付与部门预算和专项资金预算存在重大偏差及其他重大违纪行为,区财政局可视情况核减或取消下一年度该部门预算资金或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

  第十二条  区财政局国库科对动态监控过程中发现的具有代表性、典型性的案例,以及有关单位整改落实情况,报经局长室审批后,通过监控系统或其他方式予以通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区财政局应与监控系统开发软件公司相关技术人员签订保密协议,软件公司相关开发人员不得将监控信息透露给无关人员,不得利用监控信息牟取利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