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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梁溪区外来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8-09-12 15:42      来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选择阅读字号:[ ]     

信息索引号 04618780/2018-01457 生成日期 2018-09-12 公开日期 2018-09-12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区住建局
效力状况 有效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无锡市梁溪区外来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外来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工作,根据《无锡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无锡市市区保障性住房分配实施细则》等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区范围内外来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配租的组织实施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制定配租方案,组织选房,签订租赁合同,保障对象办理入住手续,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管理档案等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的监督管理。

  一、配租标准

  (一)一室户配租对象:一人户、夫妻两人户、同性别二人户(其中有一人年龄在16周岁以下)以及不同性别二人户(其中有一人年龄在8周岁以下),分配一室户。

  (二)二室户配租对象:一室户以外的配租对象,分配二室户。

  二、前期组织

  (一)配租顺序确定

  按照配租对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批准批次和申请时间先后确定其选房顺序。

  (二)配租方案公示

  区住房保障部门应提前7天在选房现场公开配租实施方案。配租实施方案应包括配租对象、保障人数、选房时间、配租对象选房顺序以及用于配租的房源坐落、户型、面积、租金标准等内容。

  (三)配租通知发放

  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在选房前7天通知用人单位领取《无锡市梁溪区公共租赁住房选房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由用人单位指定专人领取《通知书》。

  三、选房程序

  (一)区住房保障部门在选房现场设选房区,并在选房区张贴用于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信息、配租对象选房顺序号。

  (二)选房代表由用人单位指定人员作为选房代表参加选房。

  选房代表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选房代表凭《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单位介绍信等证明材料,按照《通知书》的要求准时到选房现场报到、登记,等候选房。

  (三)选房代表持《通知书》,按照选房顺序号依次进入选房区选房。

  每批次进入选房区的选房代表不得超过5个。

  (四)选房代表应在15分钟内选定住房。选房代表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选定住房的,视作放弃选房,由后续顺序号码依次补进选房。

  (五)选房代表选定房屋后不得更改,工作人员应即时在房源信息板上予以标记注销,同时由工作人员将选房结果记录于《无锡市梁溪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选房登记确认表》(以下简称《确认表》)。

  区住房保障部门签发《无锡市梁溪区公共租赁住房入住通知书》(以下简称《入住通知书》)。

  《入住通知书》应载明配租对象及其选择的房源信息、签约时间、地点和承租人应提供的材料。

  (六)选房代表可以选择放弃选房,但放弃后视同放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二年内该配租对象家庭所有成员不得再次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

  (七)选房代表因迟到未能参加选房的,但在配租当天到场的,在选房最后按原公示的选房顺序号依次在剩余房源内选房。    

  (八)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结果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在区政府网站上予以公示。

  四、入住及后续管理

  (一)用人单位凭《入住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由用人单位与区住房保障部门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合同后附由用人单位提供的居住人员清单。

  (二)签订《租赁合同》时,用人单位需缴纳一年的房屋租金及房屋押金。

  (三)承租人凭身份证、《入住通知书》、《租赁合同》、交款凭证等至物业办理入住手续。

  (四)承租人需遵守市、区政府有关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规定,合理使用住房,按时交纳租金、物业服务费用等费用,服从统一管理。

  (五)用人单位需加强对居住人员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并将管理情况和监督情况报备区住房保障部门。

  五、监督管理

  (一)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设立电话、信箱等监督举报方式,接受公民、新闻媒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监督。

  (二)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当天,可以邀请公证机构全程监督现场选房程序,并可以邀请行政监察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代表监督指导。

  (三)公共租赁住房选房材料应当在办理入住后一个月内整理归档,纳入住房保障其他档案管理。

  (四)对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在保障性住房配租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对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无锡市梁溪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