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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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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名桥街道资产管理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18-09-28 13:36      来源:无锡市梁溪区清名桥街道办事处      选择阅读字号:[ ]     

  为进一步规范街道固定资产的管理,保证街道财产的有序使用和完整,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一、固定资产的管理原则

  街道固定资产的管理,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二、固定资产范围

  街道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或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均作为固定资产入账。街道各部门、各社区所属固定资产,无论是街道购入,还是上级调拨、奖励或由其他渠道转入,均属街道固定资产。街道党政办公室、财政所、经济发展办公室均要按照职责权限做好资产登记手续。

  其中,固定资产分为五类:房屋资产、专用设备、一般设备、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

  房屋资产指本单位拥有《产权证》或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房屋资产包括办公用房、公建配套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等等。

  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检测仪器和机械设备、文体设备、防盗报警器等。

  一般设备管理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如电脑、照相机、打印机、空调机、电风扇、传真机、电话机、网络服务器、家具、电脑软件等。

  陈列品、图书管理指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其他固定资产指上述类别中未包括的其他固定资产。

  三、固定资产的管理分工

  (一)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全面管理房屋资产,负责进行登记、统计、分类、建档、造册。房屋资产可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经营性房屋资产主要指街道用于租赁等有经营业务收入的资产。非经营性房屋资产主要指街道及下属部门行政办公自用的资产,包括社区活动服务用房等。

  (二)街道党政办公室负责对街道非经营性专用设备、一般设备、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的全面管理,并设专人负责,同时建账、建卡,各部门、各社区使用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由各部门、各社区领导负责。

  (三)街道清宁物业公司负责办公大楼内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等的日常维护和保养。

  四、固定资产的管理要求

  各类房屋资产由经济发展办公室建账登记,并予以分类,对经营性房屋资产统一租赁、经营、收缴租金。房屋资产的租赁,签订统一格式的合同文本,租赁期限和租金可根据市场行情,通过集体讨论或拍租确定。经济发展办公室建立资产管理台账,每月进行汇总统计,每半年进行一次资产变动状况分析,每年组织一次清产核资工作。非经营性房屋资产由经济发展办公室登记后,根据街道各部门使用需要,由党工委班子会讨论决定统一调剂、调拨。

  党政办公室负责除房屋资产外的其他固定资产的购置、调剂、调拨、处置、日常维护,专用设备定期送有关部门进行检测等工作,监督管理固定资产的合理配备,节约、有效使用,杜绝浪费。对每一项固定资产均需要按统一格式进行编号,并贴上标签,建立固定资产卡片账,随时反映固定资产的分布、使用情况。每年组织各部门、各社区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点,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账实、账卡、账账相符。查明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说明情况。

  党政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财政所负责将房屋建筑物《产权证》、汽车证明及其他资产权属、使用说明书、维修卡、购买凭证等资料及时交街道档案室保管。

  五、固定资产购买

  街道房屋资产的购买或添置,由班子会统一讨论决定,由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进行登记、建档、造册管理。

  街道除房屋资产外其他固定资产的购入,由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街道分管领导和党政主要领导批准后,交由街道党政办公室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配发时由党政办公室进行固定资产登记。

  六、固定资产管理

  各办公室、各社区设立资产专管员(社区一般由报账员兼任),具体负责本部门内所有固定资产的购置、登记、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手续工作,充分行使资产管理职能,建立长效管理新机制,明晰家底,真正做到账账、账物、账实相符。

  对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应由党政办、财政所与使用单位负责人共同验收。按固定资产编号贴好标签,在固定资产登记簿上做好登记,及时入账。

  七、固定资产变更及调拨

  涉及房屋资产的变更及调拨,由经济发展办公室进行清理登记、审批、建档管理。

  其他固定资产的变更由街道党政办公室统一调拨,各部门不得私下变更固定资产属性。人员调动,其所用物品原则上不随人员变更属性。街道部门合并、分立、撤销,街道党政办公室要对涉及部门的固定资产进行清理登记,重新分配,并及时做好变更登记,保证固定资产的账、物、卡一致。

  八、固定资产报废

  街道房屋资产的报废、拆除、买卖,由经济发展办公室提出申请,经街道主要领导或会议决定,按程序组织实施。

  其他固定资产的报废,由街道党政办公室统一负责办理报废手续,经街道主要领导批准后,注销账卡。各部门无权将财产报废、变卖或进行其他处理。

  九、固定资产的盘点

  每年的第四季度街道党政办公室和经济发展办公室共同组织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及时掌握资产的变化情况,编制《街道固定资产盘点明细表》,保证账、物、卡相符,对盘盈,盘亏要分析原因,查明责任。清点工作由使用单位负责,党政办公室负责监督。清点结果,涉及房屋资产的,由经济发展办公室确认,其他固定资产由党政办公室确认,最终将固定资产盘点明细表归入档案室备案。清点盘亏的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按规定程序报批后销账。清点盘盈的固定资产,根据清点结果记入台账。本单位不需用的固定资产,应及时研究处理,防止积压浪费。

  十、一般用品的管理

  街道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参照以上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