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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无锡市梁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0-26 11:06      来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选择阅读字号:[ ]     

信息索引号 04618780/2018-00050 生成日期 2018-10-12 公开日期 2018-10-12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梁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效力状况 有效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无锡市梁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无锡市梁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梁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0月12日

  

无锡市梁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监管行为,提高监管效能,根据《区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梁政发〔2017〕121号)和《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的实施意见》(梁政办发〔2017〕12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抽查工作,是指局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执法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的活动。

   第三条 双随机抽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开展专项执法检查过程中可适用随机检查工作机制,日常巡查原则上不适用随机检查工作机制。

  

第二章  随机抽查事项

   第五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由局有关部门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且没有纳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不得开展随机检查活动。

   第六条 局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执法工作实际,根据监管对象信用程度、行业特点等标准,合理确定随机抽查事项的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内容,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发生立、改、废等变化或工作需要,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随机抽查对象

   第七条 依托有关劳动保障部门信息系统的用人单位信息,建立本辖区检查对象基础数据库,包括本辖区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工单位 。

   第八条 用人单位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用人单位变动情况,及时更新相关信息。推动用人单位自主申报,充实辖区用人单位数据库。

   第九条 对用人单位进行分类监控,根据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将全区用人单位分为A类、B类、C类、D类四种。

  

第四章  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符合行政执法的相关规定,为局在编在岗、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

   第十一条 负责案件审理的行政执法人员,不参与随机检查安排。执法检查人员按照分类抽取原则开展,原则上由网格行政执法员主办,随机抽取行政执法人员。

   第十二条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制,安排专人负责跟进劳动保障监察证件的办理、注销工作。

  

第五章  执法主体和对象抽取

  第十三条 随机检查应通过摇号、电子抽签等形式,随机确定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随机抽取过程全程记录。

  第十四条 随机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如果存在应予回避的情形,或者因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执行检查时,应重新抽取或指定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五条 开展执法专项检查活动,按以下步骤开抽取检查对象。

   (一)根据当次专项检查所针对的重点行业、类型以及企业历史违法情况等要素,从本区用人单位数据库中筛选出当次专项检查的重点抽查对象范围;

   (二)在重点抽查对象范围中,随机抽取不低于此次专项检查用人单位总量70%的用人单位作为检查对象;

   (三)在重点抽查对象范围之外,再从用人单位数据库中随机抽取不超过此次专项检查用人单位总量30%的用人单位作为检查对象。

  

第六章  检查要求

   第十六条 依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载明的抽查内容及相关要求,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方式进行抽查检查。现场检查应至对象生产、办公现场,实地了解劳动用工情况,并要求用工单位提供劳动用工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执法人员开展检查工作时,应采用现场检查笔录或现场照片、录像等证据资料作为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备案。

   第十八条 执法人员按照执法检查计划,明确序时进度,依法履职,除因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或因查办案件需要外,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抽查同一检查对象。对同一监管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要一次性完成,提高执法效能。

   第十九条 检查中发现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需进一步立案处理的,按照《行政处罚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对属于用人单位重大劳动违法行为的案件和行政处罚案件,应根据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公开违法行为情况及处理(处罚)依据和结果等。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