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1-15 15:12 来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信息索引号 | 04618780/2018-01553 | 生成日期 | 2018-11-15 | 公开日期 | 2018-11-15 |
文件编号 | 梁政办发〔2018〕74号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文件下载 | — — | ||
内容概述 |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各直属单位: 根据《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的实施意见》(梁政办发〔2017〕123号)精神,现将《梁溪区政府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印发给你们 |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各直属单位:
根据《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的实施意见》(梁政办发〔2017〕123号)精神,现将《梁溪区政府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是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举措,各单位、各部门要加强对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健全工作机制,规范执法行为,提高监管效能,着力解决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强化市场主体自律和社会监督,激发市场活力。
附件:梁溪区政府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梁溪区政府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抽查事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对象 |
抽查比例 |
抽查频次 |
抽查方式 |
抽查内容及要求 |
1 |
对各类中、小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三条;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条 |
区发改(物价)局 |
各民办中、小学校以及幼儿园 |
20% |
1次/3年 |
现场检查 |
各类中、小学校是否存在违法收费行为 |
2 |
对各类医院、医疗机构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三条;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条 |
区发改(物价)局 |
各类医院、社区医疗服务中心及医疗机构 |
20% |
1次/3年 |
现场检查 |
各类医院、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违法收费行为 |
3 |
农药监管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
区经信局 |
农药生产经营企业 |
3% |
2次/年 |
现场检查 |
1、是否无证生产经营;2、是否生产经营假劣农药 |
4 |
农作物种子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
区经信局 |
种子生产经营企业 |
3% |
2次/年 |
现场检查 |
1、农作物种子质量情况;2、是否符合种子生产经营所应具备的条件 |
5 |
对林木采伐活动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五条 |
区经信局 |
行政被许可人 |
<10% |
1次/年 |
现场检查、材料检查 |
限额执行情况及采伐档案、采伐迹地更新情况 |
6 |
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三条、第十八条 |
区经信局 |
行政被许可人 |
<10% |
1次/年 |
现场检查、材料检查 |
森林植被“占一补一”恢复情况、林地许可档案、临时占用林地期满后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情况 |
7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后检查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
区经信局 |
建设单位 |
5% |
1次/年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是否存在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情况 |
8 |
对民办学校年度办学情况的检查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 |
区教育局 |
区属民办学校及培训机构 |
100% |
1次/年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诚信规范办学情况、师资情况、广告发布情况、安全情况 |
9 |
假冒专利行为认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 |
区科技局 |
在产品或产品包装等载体上标注专利标识的主体 |
10%—20% |
2次/月 |
现场检查 |
1、是否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2、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终止后是否继续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3、是否未经许可在产品或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
10 |
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 |
《无锡市养老机构条例》第五十七条 |
区民政局 |
养老机构 |
100% |
1次/年 |
现场勘查、验资资料,与相关部门核对信息,询问相关人员 |
是否具备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民非登记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 |
11 |
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 |
《无锡市养老机构条例》第五十八条 |
区民政局 |
养老机构 |
100% |
1次/年 |
现场勘查、验资资料,与相关部门核对信息,询问相关人员 |
机构名称、法人、服务范围是否变化,若产生变动则要求机构负责人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
12 |
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 |
《无锡市养老机构条例》第五十九条 |
区民政局 |
养老机构 |
100% |
1次/年 |
现场勘验,与相关部门核对信息,询问相关人员 |
机构内是否还有未妥善安置的老年人,若有则责令机构负责人限期妥善安置老年人 |
13 |
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 |
《无锡市养老机构条例》第六十条 |
区民政局 |
养老机构 |
100% |
1次/年 |
现场勘验,与相关部门核对信息,询问相关人员 |
1、院内收住老年人是否有精神病或传染病;2、入住老年人或其代理人是否100%与院方签订入住合同;3、院内管理人员、服务人员是否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4、厨房内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持有健康证 |
14 |
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 |
《无锡市养老机构条例》第六十一条 |
区民政局 |
养老机构 |
100% |
1次/年 |
现场勘验,与相关部门核对信息,询问相关人员 |
是否有老人或其代理人反馈机构存在散布、泄漏老年人个人信息与隐私,或者有歧视、侮辱、虐待、遗弃入住老年人行为 |
15 |
律师事务所应当报批或者备案事项的情况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 |
区司法局 |
律师事务所 |
20%—40% |
1次/年 |
现场检查 、 书面检查 |
1、律师事务所设立的相关材料;2、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是否在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机关备案 |
16 |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三条;2、《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二条 |
区司法局 |
律师事务所 |
50%—100% |
1—2次/年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网上检查 |
1、律师队伍建设情况、执业表现情况;2、业务活动开展情况;3、内部管理情况;4、受行政奖励、行业奖励的情况;5、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情况 |
17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材料初审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区司法局 |
基层法律服务所 |
100% |
1次/年 |
现场检查 |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工作情况 |
18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指导和监管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
区司法局 |
基层法律服务所 |
20%—30% |
1次/年 |
现场检查 |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情况 |
19 |
财政非税收入检查 |
《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九条 |
区财政局 |
社会团体 |
≤20% |
≤3次/年 |
现场检查 |
非税收入及其质量情况 |
20 |
代理记账机构检查 |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区财政局 |
代理记账机构 |
≤20% |
1次/年 |
现场检查 |
会计管理及代理记账业务情况 |
21 |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
区财政局 |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
≥1/3 |
1次/年 |
自查、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
政府采购活动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 |
22 |
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 |
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用工单位 |
≤1.5% |
1次/年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
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
23 |
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 |
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用工单位 |
≤1% |
1次/年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
24 |
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 |
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用工单位 |
≤1.5% |
1次/年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
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
25 |
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 |
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用工单位 |
≤0.5% |
1次/年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
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
26 |
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 |
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用工单位 |
≤0.5% |
1次/年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
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
27 |
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 |
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用工单位 |
≤1.5% |
1次/年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
28 |
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 |
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用工单位 |
≤1% |
1次/年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
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
29 |
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 |
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用工单位 |
≤0.5% |
1次/年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情况 |
30 |
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 |
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用工单位 |
≤0.5% |
1次/年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
31 |
集体合同履行情况检查 |
1、《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第六条、第八条;2、《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第六条;3、《集体合同规定》第七条 |
区人社局 |
用工单位 |
≤5% |
根据工作 |
现场或书面检查 |
用人单位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履行集体合同情况 |
32 |
对企业履行工资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1、《无锡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三十七条;2、《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第六条 |
区人社局 |
用工单位 |
≤5% |
根据工作 |
现场或书面检查 |
用人单位履行工资协议情况 |
33 |
对人力资源中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三条;2、《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四条 |
区人社局 |
人力资源中介机构 |
5% |
1次/年 |
现场检查 |
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的设立是否符合条件,是否合法经营 |
34 |
劳务派遣年检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 |
区人社局 |
劳务派遣单位 |
100% |
1次/年 |
书面检查 |
劳务派遣单位的年度经营情况 |
35 |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后的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2、《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 |
区人社局 |
实施企业 |
5% |
1次/年 |
现场与书面检查 |
企业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方案的情况 |
36 |
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2、《无锡市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制度实施方案》 |
区环境监察大队 |
重点排污单位 |
25% |
1次/季度 |
现场检查 |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环评、“三同时”、排污许可证等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
37 |
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2、《无锡市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制度实施方案》 |
区环境监察大队 |
一般排污单位 |
80% |
1次/年 |
现场检查 |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环评、“三同时”、排污许可证等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
38 |
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2、《无锡市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制度实施方案》 |
区环境监察大队 |
特殊监管单位 |
6% |
1次/季度 |
现场检查 |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环评、“三同时”、排污许可证等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
39 |
建设工程质量综合检查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
区质安站 |
在建工地 |
全年累计5% |
1次/半年 |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
1、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2、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3、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工程质量行为;4、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 |
40 |
建设单位市场行为监督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区质安站 |
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 |
100% |
1次/年 |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
1、是否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行为;2、发包单位是否将工程发包给不具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或违反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3、是否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行为 |
41 |
监理单位安全检查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四十三条 |
区质安站 |
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 |
100% |
1次/年 |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
1、监理企业是否依法从事工程监理活动;2、监理单位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建筑工程项目监理职责 |
42 |
施工单位安全检查 |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十条;2、《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 |
区质安站 |
在建工地 |
100% |
1次/季度 |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
1、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2、是否有安全管理保证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应急救援);3、是否有安全管理一般项目(分包单位安全管理、持证上岗、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安全标志) |
43 |
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综合检查 |
《无锡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三十九条 |
区质安站 |
在建工地 |
100% |
1次/季度 |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
是否存在施工违法行为 |
44 |
房地产市场秩序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七条;2、《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条;3、《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四条;4、《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 |
区住建局 |
在建在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正常经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
50% |
1—2次/月 |
现场检查、书面核查 |
1、是否按照相关要求进行预销售;2、是否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开发经营 |
45 |
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行为抽查 |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条 |
区住建局 |
有在管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 |
30% |
1次/年 |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
1、《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各项规定落实情况;2、企业基本信息及信用行为录入市物业管理行业信息平台及信息更新情况;3、企业诚信经营情况 |
46 |
取水许可监督检查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区住建(水利)局 |
取水单位或个人 |
全区保有非农取水许可证的0.5%—1% |
1次/年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1、是否按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2、是否按照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建设取水工程或设施,并按批准的用途用水;3、是否如实提供取用水相关情况;4、是否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5、是否按照批准的计划取水,并按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6、是否存在弄虚作假行为;7、退水水质是否达到规定要求;8、是否安装计量设施并保证其运行正常;9、节水措施是否落实;10、退水措施是否落实且符合审批规定;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的落实情况 |
47 |
防汛设施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十五条 |
区防汛设施管理站 |
河湖堤防、水闸、泵站、水库等防洪工程 |
每次抽查2-3个 |
≤2次/年 |
现场检查、座谈 |
1、防汛责任制落实情况;2、是否存在影响防汛安全的隐患及安全度汛措施落实情况;3、度汛预案的制定情况 |
48 |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2、《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
区住建(水利)局 |
水土保持方案经水利部门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 |
20% |
2次/年 |
现场检查 |
1、水土保持工程后续设计情况;2、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3、水土保持措施变更及报备(批)情况;4、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开展情况;5、水土保持投资落实情况;6、水行政主管部门历次检查整改意见落实情况;7、已完工项目开展验收情况 |
49 |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区住建(水利)局 |
受监督工程及其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等参建单位 |
100% |
主体工程开工时检查1次,质量核定开展检查1次,平时重要隐蔽、关键节点抽查,阶段验收、竣工验收时根据工程情况开展检查 |
现场检查 |
1、监理、设计、施工和有关产品制作单位的资质;2、建设、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体系和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设计单位现场服务;3、对工程项目的单元划分进行审核确认;4、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5、施工单位和建设、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检验和质量评定情况 |
50 |
水行政许可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
区住建(水利)局 |
被许可人 |
20% |
2次/年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项目实施是否依照该项目行政许可批复的内容和要求开展 |
51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检查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 |
区住建(水利)局 |
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
10% |
1-2次/年 |
现场检查 |
招投标过程是否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
52 |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
区住建(水利)局 |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 |
10% |
3—5次/年 |
现场检查 |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 |
53 |
涉水管理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九条;2、《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第九条 |
区住建(水利)局 |
涉水建设及其从事相关活动的相对人 |
3%—5% |
1—2次/年 |
现场检查 |
是否存在违法水事活动 |
54 |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活动监督检查 |
《江苏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区住建(水利)局 |
占用水域的企业或个人 |
1%—5% |
1—2次/年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1、是否按要求进行占用水域的补偿;2、相关占用手续、资料是否完善 |
55 |
对医师工作的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十五条;3、《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三条 |
区卫计局 |
社会医疗机构 |
4% |
1次/年 |
现场检查 |
医师的执业资格和执业行为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
56 |
对精神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八条;2、《无锡市精神卫生条例》第五条 |
区卫计局 |
社会医疗机构 |
4% |
1次/年 |
现场检查 |
设有精神卫生专业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精神疾病诊治方面的执业行为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
57 |
对中医药的监督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条;2、《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
区卫计局 |
社会医疗机构 |
4% |
1次/年 |
现场检查 |
中医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情况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
58 |
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四十条;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 |
区卫计局 |
社会医疗机构 |
4% |
1次/年 |
现场检查 |
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资质和执业行为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
59 |
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五条 |
区卫计局 |
社会医疗机构 |
4% |
1次/年 |
现场检查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工作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
60 |
对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管理 |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四条 |
区卫计局 |
开展人体器官移植的社会医疗机构 |
100% |
1次/年 |
现场检查 |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人体器官移植行为及管理工作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
61 |
对护士的监督管理 |
1、《护士条例》第五条;2、《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三条 |
区卫计局 |
社会医疗机构 |
4% |
1次/年 |
现场检查 |
护士的执业行为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
62 |
对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 |
区卫计局 |
社会医疗机构 |
4% |
1次/年 |
现场检查 |
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工作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
63 |
对医疗美容服务的监督管理 |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 |
区卫计局 |
社会医疗机构中取得医疗美容专业的医疗机构 |
4% |
1次/年 |
现场检查 |
从事医疗美容的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资质和执业行为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
64 |
对医师外出会诊的监督管理 |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 |
区卫计局 |
社会医疗机构 |
4% |
1次/年 |
现场检查 |
医疗机构外出会诊的流程、人员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
65 |
对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
《处方管理办法》第三条 |
区卫计局 |
社会医疗机构 |
4% |
1次/年 |
现场检查 |
医疗机构的处方管理台账、开具的处方、医师和药师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
66 |
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二条 |
区卫计局 |
社会医疗机构 |
4% |
1次/年 |
现场检查 |
临床用血机构及其人员的资质和执业行为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
67 |
对医疗机构用药的监督管理 |
1、《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三条;2、《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 》第九条 |
区卫计局 |
社会医疗机构 |
4% |
1次/年 |
现场检查 |
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管理台账、处方及其人员的资质和执业行为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
68 |
对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监督管理 |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四条 |
区卫计局 |
社会医疗机构 |
4% |
1次/年 |
现场检查 |
医疗机构资质、急救中心执业情况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
69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六条;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条;4、《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5、《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四条、第五条 |
区卫计局 |
社会医疗机构中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
4% |
1次/年 |
现场检查 |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资质和执业行为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
70 |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监督管理 |
《人类辅助生殖管理办法》第四条 |
区卫计局 |
经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社会医疗机构 |
100% |
1次/年 |
现场检查 |
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许可管理、实施行为等内容及其卫生技术人员资质和执业行为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
71 |
新生儿疾病筛查的监督 |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
区卫计局 |
社会医疗机构中诊疗科目中设有产科或儿科的医疗机构 |
10% |
1次/年 |
现场检查 |
设有产科或儿科的医疗机构是否按要求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及其卫生技术人员资质和执业行为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
72 |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九条 |
区卫计局 |
社会医疗机构中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
10% |
1次/年 |
现场检查 |
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资质和执业行为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
73 |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
区卫计局 |
经营性公共场所单位 |
10% |
1次/年 |
现场检查、监督抽检、专项检查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卫生管理、用品用具洗消、健康管理、危害健康事故管理、信息公示情况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
74 |
传染病防治工作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第五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三条 |
区卫计局 |
社会医疗机构 |
4% |
1次/年 |
现场检查、监督抽检、专项检查 |
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传染病疫情控制管理等传染病防治工作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
75 |
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监督检查 |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2、《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第三条 |
区卫计局 |
社会医疗机构 |
4% |
1次/年 |
现场检查、监督抽检、专项检查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
76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工作监督检查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十条 |
区卫计局 |
有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的社会医疗卫生机构 |
10% |
1次/年 |
现场检查、监督抽检、专项检查 |
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工作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
77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 |
区卫计局 |
有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社会医疗卫生机构 |
10% |
1次/年 |
现场检查、监督抽检、专项检查 |
医疗卫生机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
78 |
医疗卫生机构消毒隔离工作监督检查 |
1、《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2、《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区卫计局 |
社会医疗机构 |
4% |
1次/年 |
现场检查、监督抽检、专项检查 |
医疗卫生机构消毒隔离管理工作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
79 |
消毒产品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第五十三条;2、《消毒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六条 |
区卫计局 |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 |
4% |
1次/年 |
现场检查、监督抽检、专项检查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资质、生产条件和过程、原材料卫生质量、仓储条件、从业人员管理、产品卫生质量,进口消毒产品在华责任单位经营资质、许可批件、安全评价报告和卫生质量,消毒产品经营、使用单位查验制度、索证情况 、标签和说明书、使用情况等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
80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六条 |
区卫计局 |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使用二次供水设施供水单位 |
20% |
1次/年 |
现场检查、监督抽检、专项检查 |
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水源卫生防护、生产过程卫生情况、水质检验、健康管理,二次供水单位卫生管理、健康管理工作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
81 |
学校卫生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2、《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3、《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第三条 |
区卫计局 |
社会办普通中小学、社会办中等职业学校、社会办普通高等学校 |
20% |
1次/年 |
现场检查、监督抽检、专项检查 |
学校传染病管理、学生健康管理、教学环境、教学设施设置、生活设施卫生情况、供水卫生管理、校内医疗卫生机构及人员设置和执业情况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
82 |
对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的监督 |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 |
区卫计局 |
社会办托幼机构 |
20% |
1次/年 |
现场检查、监督抽检、专项检查 |
托幼机构饮用水、染病防控情况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
83 |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 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的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第六十三条、第八十七条 |
区卫计局 |
社会办开展放射诊疗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 |
10% |
1次/年 |
现场检查、监督抽检、专项检查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的工作情况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
84 |
对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机构的监督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条、第四十六条 |
区卫计局 |
社会办开展放射诊疗机构 |
10% |
1次/年 |
现场检查、监督抽检、专项检查 |
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情况 |
85 |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 |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
区卫计局 |
社会办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
10% |
1次/年 |
现场检查、监督抽检、专项检查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工作情况 |
86 |
对职业病诊断机构的监督 |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
区卫计局 |
社会办开展职业病诊断机构 |
10% |
1次/年 |
现场检查、监督抽检、专项检查 |
职业病诊断机构的工作情况 |
87 |
对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的监督 |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
区卫计局 |
社会办开展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 |
100% |
1次/年 |
现场检查、监督抽检、专项检查 |
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的工作情况 |
88 |
对医疗机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的监督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
区卫计局 |
社会办开展放射诊疗机构 |
10% |
1次/年 |
现场检查、监督抽检、专项检查 |
医疗机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工作情况 |
89 |
对医疗机构放射诊疗管理的监督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
区卫计局 |
社会办开展放射诊疗机构 |
10% |
1次/年 |
现场检查、监督抽检、专项检查 |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管理工作情况 |
90 |
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卫生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第一百二十六条 |
区卫计局 |
餐饮具集中消毒生产企业 |
50% |
2次/年 |
现场检查、监督抽检、专项检查 |
1、是否具备相应的作业场所和清洗消毒设备或设施;2、生产用水,洗涤剂、包装材料、消毒产品使用,出厂检验、消毒合格证明、标签标识、卫生质量等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
91 |
涉水产品卫生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 |
区卫计局 |
涉水产品生产经营单位 |
10% |
1次/年 |
现场检查、监督抽检、专项检查 |
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批件、生产过程、原材料卫生质量、仓储条件、从业人员管理、产品卫生质量、进口涉水产品在华责任单位卫生许可批件等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
92 |
生猪屠宰企业屠宰环节日常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条 |
区市场监管局、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
生猪定点屠宰企业 |
50% |
2次/年 |
现场检查 |
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屠宰资质、布局及硬件设施设备、人员配备、质量管理、档案管理及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
93 |
动物诊疗环节动物防疫监督管理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条 |
区市场监管局、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
动物诊疗机构 |
10% |
2次/年 |
现场检查 |
动物疫情报告制度及台账是否规范、齐全 |
94 |
兽药及兽用生物制品经营检查 |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区市场监管局、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
兽药及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 |
10% |
2次/年 |
现场检查 |
经营场所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台账是否齐全 |
95 |
兽药使用环节检查 |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区市场监管局、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
动物诊疗机构 |
1% |
2次/年 |
现场检查 |
兽药使用是否科学、规范,使用记录是否齐全 |
96 |
食品生产企业督查 |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八条 |
区市场监管局 |
获证食品生产企业 |
2% |
1次/年 |
现场检查 |
食品生产环节食品安全情况 |
97 |
农贸市场食品安全检查 |
《食用农场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
区市场监管局 |
农贸市场开办单位 |
30% |
1次/年 |
现场检查 |
履行法定义务情况 |
98 |
食品流通安全检查 |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八条 |
区市场监管局 |
食品流通经营户 |
0.2% |
1次/年 |
现场检查 |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情况 |
99 |
广告违法行为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2、《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十三条 |
区市场监管局 |
广告发布单位、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
33% |
1次/年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1、报刊出版单位是否依法办理广告发布登记;2、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的情况 |
100 |
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企业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2、《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3、《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
区市场监管局 |
各类企业 |
3% |
1次/年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1、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是否真实、及时、全面;2、企业即时公示信息是否真实、及时、全面
|
101 |
商标许可使用行为的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2、《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
区市场监管局 |
商标注册人 |
≤1% |
1次/年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是否未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
102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2、《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3、《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区市场监管局 |
商标注册人 |
2% |
1次/年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是否违反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的有关规定 |
103 |
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2、《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3、《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区市场监管局 |
商标印制单位 |
3% |
1次/年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是否违反商标印制行为的有关规定 |
104 |
单位及个体商户设置名称、字号、门头店招、标志等标牌、公示牌的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3、《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4、《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被许可设施设置产权人 |
有效许可数的10% |
2次/年 |
现场检查 |
设置地点、数量、尺寸、比例效果等是否符合许可内容与要求 |
105 |
在道路、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地设置彩旗、气模、空飘、旗幡的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3、《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4、《无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被许可设施设置产权人 |
有效许可数的50% |
2次/年 |
现场检查 |
设置地点、数量、尺寸、比例效果等是否符合许可内容与要求 |
106 |
市区户外临时性公益、商业活动的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2、《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八条;3、《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被许可设施设置产权人 |
有效许可数的20% |
2次/年 |
现场检查 |
设置地点、数量、尺寸、比例效果等是否符合许可内容与要求 |
107 |
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三条 |
区统计局 |
联网直报企业 |
2% |
1次/两年 |
现场检查 |
是否按规定依法提供统计资料 |
108 |
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情况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三条 |
区统计局 |
联网直报企业 |
2% |
1次/两年 |
现场检查 |
是否按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
109 |
依法建立并执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三条 |
区统计局 |
联网直报企业 |
2% |
1次/两年 |
现场检查 |
是否按规定依法建立并执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 |
110 |
依法为履行法定填报职责提供保障情况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三条 |
区统计局 |
联网直报企业 |
2% |
1次/两年 |
现场检查 |
是否按规定依法为履行法定填报职责提供保障 |
111 |
依法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情况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三条 |
区统计局 |
联网直报企业 |
10% |
1次/两年 |
现场检查 |
是否按规定依法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 |
112 |
职业病防治工作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 |
区安监局 |
生产经营单位 |
年度执法计划数的30% |
按年度执法计划 |
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 |
职业病防治工作情况 |
113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五条 |
区安监局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不低于机构的30% |
1次/年 |
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 |
1、人员资质符合情况;2、体系文件执行情况 |
114 |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检查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区安监局 |
生产经营单位 |
年度执法计划数的30% |
1次/年 |
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 |
1、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2、高危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知识及能力考核的情况 |
115 |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五条、第四十条 |
区安监局 |
从事炼铁、炼钢生产作业的企业 |
年度执法计划数的20% |
1次/年 |
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 |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
116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监督检查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
区安监局 |
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涉及有限空间作业的企业 |
年度执法计划数的2% |
1次/年 |
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情况 |
117 |
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
区安监局 |
生产经营单位 |
年度执法计划数的30% |
1—2次/年 |
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 |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安全管理机构和配置管理人员与建设项目相关法律要求情况 |
118 |
企业人员依法履职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
区安监局 |
生产经营单位 |
年度执法计划数的30% |
1—2次/年 |
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 |
生产经营单位相关人员是否履行相应职责情况 |
119 |
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和培训、劳保防护品的提供、使用和保障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
区安监局 |
生产经营单位 |
年度执法计划数的30% |
1—2次/年 |
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 |
安全培训教育、劳保防护品的提供、使用和保障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
120 |
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危险物品、重大危险源、危险作业管理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 |
区安监局 |
生产经营单位 |
年度执法计划数的30% |
1—2次/年 |
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 |
事故隐患排查、危险物品、重大危险源、危险作业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
121 |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设备、危险物容器、运输工具、特种设备、生产工艺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
区安监局 |
生产经营单位 |
年度执法计划数的30% |
1—2次/年 |
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 |
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设备、危险物容器、运输工具、特种设备、生产工艺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
122 |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检查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
区安监局 |
区安监局负责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 |
年度审查项目数的30% |
1—2次/年 |
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 |
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
123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检查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 |
区安监局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
年度执法计划数的30% |
1—2次/年 |
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 |
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
124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检查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区安监局 |
区安监局负责发证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
年度执法计划数的30% |
1—2次/年 |
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 |
企业经营危险化学品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
125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证企业检查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
区安监局 |
领取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证企业 |
年度执法计划数的30% |
1—2次/年 |
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 |
企业领取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证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
126 |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检查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
区安监局 |
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企业 |
年度执法计划数的30% |
按年度执法计划 |
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 |
企业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
127 |
危险化学品登记企业检查 |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区安监局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 |
年度执法计划数的30% |
按年度执法计划 |
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 |
企业是否依法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 |
128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检查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 |
区安监局 |
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企业 |
年度执法计划数的30% |
按年度执法计划 |
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 |
企业是否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
129 |
烟花爆竹零售企业检查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五条 |
区安监局 |
烟花爆竹零售企业 |
零售企业数的30% |
按年度执法计划 |
现场检查或书面检查 |
企业零售烟花爆竹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
130 |
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检查 |
《宗教事务局条例》第十九条 |
区民宗局 |
宗教活动场所 |
10% |
1次/年 |
现场检查 |
是否按许可申请实施 |
131 |
大型宗教活动检查 |
《宗教事务局条例》第十九条 |
区民宗局 |
宗教活动场所 |
10% |
1次/年 |
现场检查 |
活动地点、人员、安保等情况 |
132 |
对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检查 |
《宗教事务局条例》第十九条 |
区民宗局 |
宗教活动场所 |
10% |
1次/年 |
现场检查 |
是否按许可申请实施 |
133 |
对宗教活动场所登记项目变更情况检查 |
《宗教事务局条例》第十九条 |
区民宗局 |
宗教活动场所 |
10% |
1次/年 |
现场检查 |
是否按要求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
134 |
文件材料归档管理情况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条;2、《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二条;3、《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第十六条;4、《电子文件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
区档案局 |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
10%—30% |
1次/年 |
自查、现场检查、系统测试与评估 |
1、工作活动或生产经营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和记录载体,尤其是电子文件、专业档案是否应归尽归;2、是否定期移交,归档整理和集中管理 |
135 |
档案安全保管情况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三条;2、《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五条;3、《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区档案局 |
各类档案馆,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
10%—30% |
1次/年 |
自查、现场检查 |
保管档案的各类条件是否符合安全适宜的要求 |
136 |
档案鉴定情况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五条;2、《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
区档案局 |
各类档案馆,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
10%—30% |
1次/年 |
自查、现场检查 |
销毁档案是否按规定进行鉴定并造具销毁清册 |
137 |
档案依法移交情况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一条;2、《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九条、第十三条;3、《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
区档案局 |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
10%—30% |
1次/年 |
自查、现场检查 |
是否按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