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街道(社区)固定资产采购、报废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8-11-20 10:33 来源:锡北大字[2016]15号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关于街道(社区)固定资产采购、报废的规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更好地控制运行成本,规范固定资产政府采购流程、台账管理、报废审核,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本着“集中采购、统一管理”的原则,由党政办公室负责集中采购,固定资产的添置需经部门、社区申请,党政办公室核实,办事处主任签字后进行采购,并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确实不在政府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写好说明交党政办公室,经财政局批准后自行购买),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未经批准擅自采购的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二、采购的固定资产,由各部门、社区做好详细登记,形成台账,定期进行固定资产盘点,如存在盘盈、盘亏现象,及时找出原因。固定资产在街道内相互拨转时应由移出部门填写“固定资产移转单”, 移转单一式四联,待党政办签章后,送移入部门签认,第一联送党政办,第二联送财务部,第三联送移入部门,第四联送移出部门。
三、已到报废年限的固定资产,由各部门、社区提出报废申请,经财务部核实台账、党政办确认无法继续使用后,方可报废。
四、确认报废的固定资产,需移交党政办公室统一作报废处理,并由党政办公室向区相关部门做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处置后报废的固定资产卖出的残值一律交至财务部开票入账。
五、固定资产按月结算到部门、社区,所购固定资产的10%列支部门、社区经费。
北大街街道办事处
2016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