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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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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梁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权力清单

发布时间:2018-11-20 10:59      来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选择阅读字号:[ ]     

信息索引号 04618780/2018-01945 生成日期 2018-11-20 公开日期 2018-11-20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梁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效力状况 有效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无锡市梁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权力清单

  

权力名称 法律依据
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备案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规范性文件】《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部发〔1994〕447号)

  第四条  用人单位确需裁减人员,应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未按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支付赔偿金的行政处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行政法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号)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未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

  第四条第一款  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

  第五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以下统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工作。

  【规章】《江苏省劳动监察规定》(省政府令第95号)

  第七条 劳动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行使劳动监察职权的专门机关。劳动行政部门设立的劳动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劳动监察工作。

  劳动行政部门依法成立的劳动监察总队、支队、大队,接受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委托实施劳动监察。

  劳动监察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按年度核拨。

  

未按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等的行政处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 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 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

  第四条第一款  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

  第五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以下统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工作。

  【规章】《江苏省劳动监察规定》(省政府令第95号)

  第七条 劳动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行使劳动监察职权的专门机关。劳动行政部门设立的劳动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劳动监察工作。

  劳动行政部门依法成立的劳动监察总队、支队、大队,接受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委托实施劳动监察。

  劳动监察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按年度核拨。

  

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的行政处理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

  第四条第一款  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

  第五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以下统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工作。

  【规章】《江苏省劳动监察规定》(省政府令第95号)

  第七条 劳动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行使劳动监察职权的专门机关。劳动行政部门设立的劳动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劳动监察工作。

  劳动行政部门依法成立的劳动监察总队、支队、大队,接受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委托实施劳动监察。

  劳动监察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按年度核拨。

  

用工单位未向劳务派遣单位按时足额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费用,致使劳务派遣单位无法向被派遣劳动者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政处理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用工单位未向劳务派遣单位按时足额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等费用,致使劳务派遣单位无法向被派遣劳动者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工单位在其未足额支付费用的范围内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社会保险费。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

  第四条第一款  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

  第五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以下统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工作。

  【规章】《江苏省劳动监察规定》(省政府令第95号)

  第七条 劳动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行使劳动监察职权的专门机关。劳动行政部门设立的劳动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劳动监察工作。

  劳动行政部门依法成立的劳动监察总队、支队、大队,接受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委托实施劳动监察。

  劳动监察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按年度核拨。

  

不安排职工休带薪年休假又不依照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行政处理

 

  【行政法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

  第四条第一款  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

  第五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以下统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工作。

  【规章】《江苏省劳动监察规定》(省政府令第95号)

  第七条 劳动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行使劳动监察职权的专门机关。劳动行政部门设立的劳动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劳动监察工作。

  劳动行政部门依法成立的劳动监察总队、支队、大队,接受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委托实施劳动监察。

  劳动监察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按年度核拨。

  

克扣、拖欠顶岗实习学生实习报酬低于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顶岗实习学生实习报酬的行政处理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克扣、拖欠顶岗实习学生实习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实习报酬;实习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企业足额支付实习报酬,并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顶岗实习学生加付赔偿金。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

  第四条第一款  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

  第五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以下统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工作。

  【规章】《江苏省劳动监察规定》(省政府令第95号)

  第七条 劳动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行使劳动监察职权的专门机关。劳动行政部门设立的劳动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劳动监察工作。

  劳动行政部门依法成立的劳动监察总队、支队、大队,接受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委托实施劳动监察。

  劳动监察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按年度核拨。

  

降低劳动者工资标准未与本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给劳动者造成工资损失的行政处理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用人单位降低劳动者工资标准未与本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给劳动者造成工资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给予劳动者工资损失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赔偿。

  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  因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经用人单位与本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降低工资标准的。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

  第四条第一款  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

  第五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以下统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工作。

  【规章】《江苏省劳动监察规定》(省政府令第95号)

  第七条 劳动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行使劳动监察职权的专门机关。劳动行政部门设立的劳动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劳动监察工作。

  劳动行政部门依法成立的劳动监察总队、支队、大队,接受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委托实施劳动监察。

  劳动监察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按年度核拨。

  

未依法缴纳生育保险费又拒不支付职工生育津贴的行政处理

 

  【规章】《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94号)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生育保险费又拒不支付职工生育津贴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者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和 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所属统筹地区生育保险规定的待遇标准足额支付,其中,生育津贴的支付标准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执行。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

  第四条第一款  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

  第五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以下统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工作。

  【规章】《江苏省劳动监察规定》(省政府令第95号)

  第七条 劳动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行使劳动监察职权的专门机关。劳动行政部门设立的劳动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劳动监察工作。

  劳动行政部门依法成立的劳动监察总队、支队、大队,接受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委托实施劳动监察。

  劳动监察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按年度核拨。                          

  

拒不支付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的行政处理

 

  【规章】《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人社部令第9号)

  第七条  单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赔偿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

  第四条第一款  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

  第五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以下统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工作。

  【规章】《江苏省劳动监察规定》(省政府令第95号)

  第七条 劳动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行使劳动监察职权的专门机关。劳动行政部门设立的劳动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劳动监察工作。

  劳动行政部门依法成立的劳动监察总队、支队、大队,接受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委托实施劳动监察。

  劳动监察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按年度核拨。

  

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责令改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

  第四条第一款  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

  第五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以下统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工作。

  【规章】《江苏省劳动监察规定》(省政府令第95号)

  第七条 劳动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行使劳动监察职权的专门机关。劳动行政部门设立的劳动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劳动监察工作。

  劳动行政部门依法成立的劳动监察总队、支队、大队,接受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委托实施劳动监察。

  劳动监察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按年度核拨。

  

违反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责令改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

  第四条第一款  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

  第五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以下统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工作。

  【规章】《江苏省劳动监察规定》(省政府令第95号)

  第七条 劳动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行使劳动监察职权的专门机关。劳动行政部门设立的劳动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劳动监察工作。

  劳动行政部门依法成立的劳动监察总队、支队、大队,接受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委托实施劳动监察。

  劳动监察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按年度核拨。

  

违反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理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在十五日内改正:

  (一) 拒绝或者拖延答复另一方平等协商要求的;

  (二) 拒绝提供或者不按时、不如实提供有关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所需情况和资料的;

  (三) 协商后双方形成一致意见,一方要求签订集体合同,另一方拒绝的;

  (四) 阻挠上级工会指导下级工会和组织职工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

  (五) 不按照规定报送集体合同审查的。

  有前款第(一)、(三)项情形且逾期不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

  第四条第一款  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

  第五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以下统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工作。

  【规章】《江苏省劳动监察规定》(省政府令第95号)

  第七条 劳动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行使劳动监察职权的专门机关。劳动行政部门设立的劳动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劳动监察工作。

  劳动行政部门依法成立的劳动监察总队、支队、大队,接受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委托实施劳动监察。

  劳动监察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按年度核拨。

  

协商代表因履行职责被侵害合法权益的行政处理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协商代表因履行职责被扣发、降低工资和福利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其工资、福利,并可以责令按应得工资、福利总和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支付赔偿金。

  第二款  协商代表因履行职责被无故调动工作岗位、免除职务、降低职级,遭受打击报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改正,恢复其工作和职务、职级;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款  协商代表因履行职责被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恢复其工作,按照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前工作期间的标准补发应得劳动报酬和福利,并根据有关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四款  协商代表因前款原因被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后不愿恢复工作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其上一年度收入的二倍给予赔偿,并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

  第四条第一款  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

  第五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以下统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工作。

  【规章】《江苏省劳动监察规定》(省政府令第95号)

  第七条 劳动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行使劳动监察职权的专门机关。劳动行政部门设立的劳动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劳动监察工作。

  劳动行政部门依法成立的劳动监察总队、支队、大队,接受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委托实施劳动监察。

  劳动监察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按年度核拨。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未经批准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行政处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38号修订)

  第五十五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未经批准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退还多收的费用,并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规章】《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7号)

  第五十四条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未经批准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举办该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退还多收的费用,并提请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

  第四条第一款  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

  第五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以下统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工作。

  【规章】《江苏省劳动监察规定》(省政府令第95号)

  第七条 劳动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行使劳动监察职权的专门机关。劳动行政部门设立的劳动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劳动监察工作。

  劳动行政部门依法成立的劳动监察总队、支队、大队,接受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委托实施劳动监察。

  劳动监察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按年度核拨。

  

违反工会法或企业民主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条、第十一条规定,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工作;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或者进行人身伤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

  (一) 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 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一) 阻挠劳动者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劳动者筹建工会的;

  (二) 无正当理由调动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的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 劳动者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 工会工作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和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解除劳动合同,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职工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

  第四条第一款  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规章】《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

  第五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以下统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工作。

  【规章】《江苏省劳动监察规定》(省政府令第95号)

  第七条 劳动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行使劳动监察职权的专门机关。劳动行政部门设立的劳动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劳动监察工作。

  劳动行政部门依法成立的劳动监察总队、支队、大队,接受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委托实施劳动监察。

  劳动监察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按年度核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