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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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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18-11-20 10:59      来源: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选择阅读字号:[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区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我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开内容与方式

  第四条 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第六条 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

  (二)局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

  (三)文化事业发展的重要事项、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

  (四)为民办实事项目与执行情况;

  (五)规范性文件及有关政策规定及解读;

  (六)文化系统管理规章制度、干部任免、奖惩、职称评定、财务预决算、工程招投标等情况;

  (七)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第七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局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三章 公开程序

  第十条 局各处室确定职责范围内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并进行保密审查,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准确和保密。

  (一)局各处室在办文时应确定文件是否公开,同时明确公开范围、公开期限、公开方式,由处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签字,按公文处理程序交由局办公室发布;

  (二)局各处室需公开发布的一般信息由处室负责人审核签字,交由局办公室发布。

  第十一条 局办公室履行全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复核、发布与管理工作,维护局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

  第十二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局办公室为依申请公开对外受理机构,对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内容描述、公开形式要求等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初步审查。

  (一)对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应附注说明及时退回,申请人可以在补充完备申请要件后重新申请;

  (二)对要件完备的申请及时登记,并与信息相关的处室、单位联系受理和答复事宜;

  (三)对于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可不予受理。

  (四)相关处室、单位根据下列情况拟出答复意见,经处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给予答复,并报局办公室备案。

  (五)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六)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应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相关处(室)、单位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申请人当面申请的,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并请申请人确认。1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可延长答复期限,但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未经审核的政府信息内容一律不得公开。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七条 局机关通过设立意见箱和投诉电话等方式,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八条 局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处室、直属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 各处室、直属单位实施政府信息公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制度的,需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