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梁溪区发展和改革局固定资产采购、报废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2-04 14:46 来源: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信息索引号 | 04618780/2018-04401 | 生成日期 | 2018-12-04 | 公开日期 | 2018-12-04 |
文件编号 | 梁发改〔2018〕12号 | 发布机构 | 梁溪区发改局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 局各科室、认证中心:现将《梁溪区发展和改革局固定资产采购、报废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局各科室、认证中心:
现将《梁溪区发展和改革局固定资产采购、报废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梁溪区发展和改革局
2018年12月4日
梁溪区发展和改革局固定资产采购、报废规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更好地控制运行成本,规范固定资产政府采购流程、台账管理、报废审核,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本着“集中采购、统一管理”的原则,由局办公室负责集中采购,固定资产的添置需经科室申请,办公室核实,局主要领导签字后进行采购,并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未经批准擅自采购的财务一律不予报销。
二、采购的固定资产,由办公室相关人员做好详细登记,形成台账,并定期和财务人员一起进行固定资产盘点,如存在盘盈、盘亏现象,及时找出原因。
三、固定资产在区内拨转时应由办公室相关人员填写“固定资产移转单”,移转单一式四联,待区资产管理中心签章后,送移入部门签认,第一联送区资产管理中心,第二联送区财政支付中心,第三联送移入部门,第四联送移出部门。
四、已到报废年限的固定资产,由各科室提出报废申请,经财务人员核实台账、办公室确认无法继续使用后,方可报废。
五、确认报废的固定资产,需移交办公室统一作报废处理,并由办公室向区资产管理中心做固定资产报废处置。
六、违反固定资产采购、报废的规定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