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溪区关于安全生产委托执法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01-08 13:12 来源:应急管理局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信息索引号 | 04618780/2019-00018 | 生成日期 | 2018-06-01 | 公开日期 | 2018-06-01 |
文件编号 | — — | 发布机构 | 梁溪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文件下载 | — — | ||
内容概述 | 梁溪区关于安全生产委托执法的公告 |
为进一步夯实我区安全生产工作基础,延伸安全监管执法触角,强化基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无锡市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发〔2017〕18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无锡市梁溪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将下列法定职权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权委托给梁溪区人民政府广益街道办事处、梁溪区人民政府扬名街道办事处、梁溪区人民政府黄巷街道办事处、梁溪区人民政府山北街道办事处行使,期限为2018年6月1日起至2019年5月31日。
一、对委托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二、对委托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采取下列现场处理措施:
1、当场予以纠正;
2、责令限期改正,并在规定时间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3、责令立即排除事故隐患;
4、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
5、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6、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三、对委托范围内的以下有法定处罚依据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受委托组织有权自行作出,但应自作出行政处罚之日起5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报委托机关备案。
2、适用一般程序处2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受委托组织调查结束后,将相关材料全部报委托机关法制审核通过,经委托机关领导批准后,方可作出处罚决定。
四、参与调查处理安全生产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