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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益街道集体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5-20 14:35      来源:无锡市梁溪区广益街道办事处      选择阅读字号:[ ]     

信息索引号 04618780/2019-00916 生成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19-05-20
文件编号 锡梁广办发〔2019〕32号 发布机构 广益街道办事处
效力状况 有效 文件下载 下载 政策解读 下载
内容概述 三资 管理

  为加强集体资产管理,规范集体资产管理行为,实现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维护集体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推动街道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确保街道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无锡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三资”管理监督的意见》《梁溪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街道行使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简称“三资”)管理职能的集体经济组织(含街道直属企业、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体资金指集体原有积累及取得发包及上交收入、经营收入、租赁收入、投资收入、征用土地补偿收入、集体资产变卖收入、上级拨入资金收入、借入资金、其他收入等形成的现金、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

  集体资产指集体所有或以贷款、投资入股经营、劳动积累、接受捐赠、无偿资助所形成的建筑物、道路、场地等基础设施,设备、文化、体育设施及隶属集体组织所有的其他所有设施。

  集体资源指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国有出让土地、建设用地、农用地、闲置荒地、水面等自然资源。

  第三条  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损坏、私分、哄抢或非法查封、抵押、冻结、变卖和没收集体资金、资产、资源。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四条  为加强集体资产的监督管理,街道成立资产管理委员会(简称资管委),负责全街道的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下设资产管理办公室(简称资管办),具体负责“三资”管理的指导、监督、检查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  街道资管办工作职责:

  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

  2、研究制定街道“三资”管理办法及制度;

  3、指导各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三资”管理规章制度;

  4、对各社区、街道直属企业“三资”管理进行业务指导、检查监督、考核,促进“三资”管理水平提高;

  5、做好“三资”管理的调查研究工作,着力解决“三资”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6、统计汇总分析“三资”管理报表及数据,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7、开展“三资”管理业务培训,提高街道“三资”管理人员业务水平;

  8、指导、监督各社区、街道直属企业集体产权交易录入市场服务平台,建立应进尽进机制,“三资”信息全部进入信息化监督管理平台,资产、资源变动及时更新,实现动态网络监管;

  9、组织开展审计监督,完成“三资”审计任务;

  10、建立健全街道、社区“三资”档案及台账。

  第六条  各社区应成立相应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可采取招标、发包、出租、入股等形式经营集体资产、资源,并促进其合理流转,实现保值增值。

  第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收购、出让股权,重大集体资产、资源的招标出租应由社区班子集体讨论,报街道资管委审批(股份合作社按章程程序实施)。直属企业由经营班子(董事会)集体讨论后报资管委审批。

  第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对集体资源性资产进行清查核实,明确资源性资产权属,加强日常管理,提高资源利用率,对尚未开发利用的资源性资产,集中统一管理,明确管护责任,制订规划,筹划开发利用,充分发挥土地的潜在价值。

  第十条  资源性资产的使用出租,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土地管理法规,除集体组织成员依法承包(原集体乡、村办转改制企业),正常流转外,不得对外出租土地等资源性资产。对原有的承包租赁合同进行清理登记,合同期满一律收回土地使用权。对违反政策法规和显失公正的合同,依据《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通过法定程序及时予以变更、撤销或解除。

  第十一条  集体经营性房产的出租,必须按照有偿使用,保值增值的原则,通过交易平台公开对外招租。

  第十二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出租标的建筑结构,座落位置,具体用途(工业厂房或商业办公用房、沿街商铺)等因素结合市场行情,确定合理的租赁价格。经营性资产续租原则上不得低于上年度的租赁单价,确因特殊情况,低于上年度价格的报资管办审核。

  第十三条  经营性房产出租需100%签订租赁合同,合同应采用街道统一格式的文本,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确需采用其他格式文本或超过两年期限的,需经班子集体讨论决策报街道资管办审核。

  第十四条  严格履行合同条款,不得超合同支付费用,不得违背合同约定删减集体收益。确需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由集体经济组织班子集体讨论后报资管办审核。

  第十五条  合同的签订需经单位主要领导或委托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方能盖章生效,由专人负责登记,建立合同台账,妥善保管,并报街道资管办备案。

  第十六条  加强租金收缴力度,确保应收尽收,收缴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不得存入个人账户,推行租金货币电子化收取。

  第十七条  集体资产、资源出租、发包、入股等需要进行价值评估的,应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报街道资管办备案。

  第十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用货币资金、土地资源、实物或者债券等有价证券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各级关于加强货币资金管理的文件,规范收支内容和程序。

  第二十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控制借支、垫支,不准白条抵库、不准坐支,严禁公款私存;因公领款必须经领导批准,在公务活动结束七天内及时结清。

  第二十一条  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为其他单位(民营企业、个人)提供抵押和担保,不得对外(包括社区工作人员,社区居民)出借集体资金,不得违反规定进行集资,购置各种股票和基金,如有特殊情况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报批。

  第二十二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遵守库存现金限额制度,一般库存现金限额为5000元,超过限额部分应及时存入开户银行。

  第二十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票据管理制度,除支付工资报酬等款项外,必须取得符合国家财务制度规定的收款收据和发票,票据内容真实完整,用途清楚,经办人、证明人、财务负责人签名,单位主要领导审批等手续齐全。

  第二十四条  财务部门负责对支出凭证的有效性进行审查,不得以白条等不符合规定的凭证列支,资金往来一律通过银行转账,不得以现金结算工程款及采购款,不得向合同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汇款。

  第二十五条  公务经费报支,主要使用村(公)务卡结算方式,严格控制支付、提取现金。

  第二十六条  日常公用支出和小额零星采购支出原则上使用村(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实行限额审批制度。5万元以下的单项支出款项,由承办人、分管领导、主要负责人审批;5万元以上的单项支出,需由班子集体讨论审批,报街道财政所备案;街道直属企业50万元以上的单项支出需报街道主要领导审批。

  第二十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账款、印签分管制度。出纳员负责保管现金、有价证券、办理收支结算业务、登记现金日记账及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定期核对,账款相符。

  第二十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实行收款和开票分开制度。除出纳员外任何人不得管理现金和存款,确因工作需要,其他人代收的款项应在二天内及时结清,数额较大的须当天结清。

  第三十条  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单位的经济往来,除规定范围内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第三十一条  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支票管理制度,只能开设一个基本账户,如确有特殊情况需开设其他账户的,须经街道批准。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得出借银行账户,空白支票上不预盖银行预留印鉴,定期核对银行存款余额。

  第三十二条  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借债搞非生产经营性支出项目,不得向个人借款并支付利息。因经济发展需要,确需融资的,须经班子集体讨论后,报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审批。

  第三十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对各类租赁、发包、转让合同中规定的收入要加强收缴,确保合同完整兑现。

  第三十四条  集体资产拆迁、相应对第三方的补偿应按单个主体逐个签订相关的补偿协议,项目完成后收益应全部记入对应科目。拆除资产应在半年内办理核销手续,不得长期挂账。

  第五章  制度管理

  第三十五条  完善资产登记,清查制度

  建立集体资产管理台账,每年末开展一次资产清查,核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各种经营性资产、货币资金、债权、债务和所有者权益等,核实登记资产存量以及变动情况,做到账账、账物、账实、账款相符。

  第三十六条  完善资产经营责任制度

  明确资产经营责任人的职责和年度经营目标。实行目标、绩效考核,建立权责明确的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重大投资、对外入股、撤股、企业兼并、注销等重大事项须经街道资管委讨论通过,并按企业章程及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十七条  规范财务收支,资金管理制度

  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各类经营性收入应当全部纳入收入核算,做到应收尽收并制定明细表。规范财务开支审批制度,逐步推行收入第三方服务,杜绝现金交易,健全村公务卡使用和管理,实现资金监管全程留痕。

  第三十八条  规范集体产权交易制度

  充分运用全市联网的集体产权交易市场服务平台,建立应进尽进机制,逐步实现集体产权公开交易全覆盖。“三资”信息全部进入信息化监督管理平台,资产、资源变动情况做到及时更新,实现动态监管。

  第三十九条  完善工程建设、物资采购、服务项目管理制度

  工程建设、物资采购、服务项目按《广益街道政府采购和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完善民主决策监督制度

  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经营方式的确定及变更,购置或者处置重要固定资产、重大投资项目或举债,以及其他有关集体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都要按规定履行民主决策程序。

  第四十一条  规范收益分配制度

  社区股份合作社应当按股份制章程规定实施收益分配,在从当年的净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公益金再进行收益分配,原则上收益分配的增长不得高于净资产的增长幅度,分配方案报街道资管委审核同意,经股东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四十二条  强化审计监督制度

  街道资产管理部门每年定期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对集体资产经营的合法性,经营效益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建立审计整改责任制,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实施限期整改、跟踪监督,并报街道纪监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社区成立居务监督委员会,对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使用情况行使监督管理职责,通过公示栏、手机应用程序(APP)微信公众号等有效载体,畅通公开渠道,提升公开效果,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十四条  街道直属企业由街道委派监事行使监督职能,监事不得领取报酬。

  第四十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对“三资”使用管理进行询问,有关单位负责人应及时作出答复,对答复不满意的,也可直接向街道或上级有关部门反映。

  第四十六条  集体经济组织对上级资管部门、监督委员会、集体组织成员提出的意见及建议,要认真处理并及时作出答复,抓好违规问题的处理落实,确保问题整改落到实处。

  第四十七条  街道资管办要加强对“三资”管理的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制止或提出处理意见,并向资管委汇报。

  第四十八条  加大对“三资”管理的审计监督力度,及时出具审计报告,公开审计结果。

  第四十九条  街道资管办指导督促集体经济组织将“三资”信息全部纳入区、市信息化监督平台,实现动态监管。

  第五十条  街道资管办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三资”管理专项检查,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抓好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理落实。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一条  集体经济组织及相关责任人违反“三资”管理制度,因程序不规范、操作不透明、管理不科学、收益不到位造成“三资”损失的,应追究社区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造成集体资产重大损失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人员违反财经纪律及本管理办法,造成“三资”损失的,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三条  街道资管办在“三资”管理中指导监督不力,出现“三资”管理混乱现象,造成一定影响的,给予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街道办事处授权资管办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无锡市梁溪区广益街道办事处

  2019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