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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就《关于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发布时间:2019-11-12 10:47      来源:梁溪生态环境局      选择阅读字号:[ ]     

信息索引号 04618780/2019-02056 生成日期 2019-11-12 公开日期 2019-11-12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部
效力状况 有效 文件链接 —  — 政策咨询
内容概述 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就《关于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了《关于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就《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目标、环境监管体系如何建设、利用处置能力如何强化、环境风险如何防控等内容,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并将其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党的十九大报告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对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作出重要部署。2018年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针对长江经济带地区非法转移和倾倒固体废物等问题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

  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批示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进一步强化危险废物环境管理,防范危险废物环境风险,生态环境部针对当前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存在的环境监管能力薄弱、利用处置能力不均衡及环境风险防范能力存在短板等三个方面的突出问题,制定发布了关于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以下简称“三个能力”)的指导意见。

  问:危险废物“三个能力”提升的目标是什么?

  答:《指导意见》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有效防范环境风险为目标,以疏堵结合、先行先试、分步实施、联防联控为原则,聚焦重点地区和重点行业,提出了到2025年年底着力提升危险废物“三个能力”的具体目标:

  一是针对环境监管能力,建立健全“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危险废物环境监管体系;

  二是针对利用处置能力,各省(区、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与实际需求基本匹配,全国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与实际需要总体平衡,布局趋于合理;

  三是针对环境风险防范能力,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范能力显著提升,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案件高发态势得到有效遏制。

  同时,《指导意见》也提出长江经济带、“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城市、珠三角、京津冀等部分区域提前完成目标的要求。

  问:如何建立健全“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危险废物环境监管体系?

  答: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核心是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全过程各环节的环境风险防控,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系统用好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等制度,切实加强对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环境日常监管和执法。为了有效解决危险废物产生源头环境风险管控措施不足、环境监督管理能力不高、环境执法处罚震慑力度不强等问题,《指导意见》提出了具体措施:

  一是强化源头严防。利用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环境统计、危险废物许可证审批等措施,建立危险废物监管源清单并纳入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格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擅自下放审批权限。强化涉危险废物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技术校核抽查。

  二是强化过程严管。提升信息化监管能力和水平,实现全国危险废物信息化管理“一张网”。依法将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纳入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投保范围。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实现全程跟踪。

  三是强化后果严惩。将危险废物日常环境监管纳入生态环境执法“双随机一公开”内容,加大对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将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情况纳入对地方环境保护绩效考核的指标体系。会同公安等相关部门,严厉打击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固体废物违法犯罪活动。将违法企业纳入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违法失信名单,实行公开曝光,开展联合惩戒。

  问:如何提高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

  答:截至2018年底,我国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核准利用处置能力超过9000万吨/年,但部分地区和部分难处置危险废物类别的处置能力仍然较为紧张,而高价值危险废物利用能力又相对过剩,发展仍存在“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为了进一步提升和优化我国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指导意见》重点提出了以下措施:

  一是统筹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建设。主要从“省域内能力总体匹配、省域间协同合作、特殊类别全国统筹”三个维度推动建立危险废物处置体系。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评估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能力和设施运行情况,将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纳入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并予以政策保障。长江经济带等重点区域的省域之间等应当开展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区域合作,跨省域协同规划、共享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能力。对特殊类别危险废物将实行全国统筹和相对集中布局。

  二是促进危险废物源头减量与资源化利用。企业应从源头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实行危险废物企业内部优先资源化利用。创新管理思路,疏堵结合,先行先试,针对当前一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出路不畅的问题,鼓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在环境风险可控前提下,探索开展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豁免管理试点。

  三是推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结构优化。鼓励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形成区域布局,推行危险废物专业化、规模化利用。开展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绩效评估,淘汰落后产能及不符合环保要求的企业。

  四是加强重点环节、废物类别和处置方式的能力建设。健全危险废物收集体系,开展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试点、废矿物油收集网络建设试点及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加强与卫生健康部门配合,推动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范水泥窑等工业炉窑协同处置,作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的有益补充。

  问:如何防控危险废物环境风险?

  答:主要从完善危险废物政策法规体系、健全工作机制、强化环境应急响应、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加强科技支撑等方面提升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范能力。

  一是强化政策及制度保障。随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工作的推进,加快修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以及贮存、焚烧、水泥窑协同处置等危险废物污染控制标准。动态修订《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等标准规范,研究制定危险废物鉴别单位管理办法,健全科学的危险废物分级分类和鉴别技术体系。

  二是建立部门和区域联防联控联治机制。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监督管理,应与发展改革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合作机制,强化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强化地区间联防联治工作机制,编制相关实施方案。

  三是强化危险废物重点领域环境风险防控和应急响应。排查化工园区环境风险隐患,保障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鼓励实现园区内危险废物全程管控。提升危险废物环境应急响应能力,完善现场指挥与协调制度以及信息报告机制,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将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龙头企业纳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体系。

  四是高压打击违法行为。进一步聚焦长江经济带深入开展“清废行动”;选取典型危险废物及典型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开展打击固体废物环境违法犯罪活动和专项检查。

  五是加强科技支撑。加强危险废物环境风险评估、污染控制技术等基础研究。开展重点行业危险废物调查,鼓励难处置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和利用处置技术研发、应用、示范和推广。

  问:如何确保顺利完成提升“三个能力”的主要任务?

  答:为推进“三个能力”建设,保障在“十四五”前完成相关任务,《指导意见》分别从组织实施、压实责任、加大投入和公众参与四个方面提出了保障措施的要求。

  一是加强组织实施。为顺利将任务分配落实,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将《指导意见》具体内容细化,突出各地特色,明确任务分工、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人,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二是压实地方责任。充分依托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督察问责机制,对不能落实《指导意见》相关任务的地方开展专项督察,并依纪依法实施督察问责。

  三是加大投入力度。各地应结合实际,通过统筹各类专项资金、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等多种形式落实资金保障。

  四是强化公众参与。提高对涉危险废物举报的奖励力度,提升公众参与积极性。加强宣传,对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活动形成强力震慑,营造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