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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的任务

发布时间:2020-04-29 17:22      来源:区审计局      选择阅读字号:[ ]     

信息索引号 04618780/2020-00796 生成日期 2020-04-29 公开日期 2020-04-29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局办公室
效力状况 有效 文件链接 下载 政策咨询
内容概述 审计机关的主要任务,是对下列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包括外汇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的主要任务,是对下列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包括外汇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一)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

(二)国家金融机构。

国家金融机构是指国家设立的下列机构:1.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2.国家专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4.信托投资公司;5.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其他有国家资产的金融组织。

(三)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基本建设单位。

(四)国家给予财政拨款或者补贴的其他单位,包括有关的机关、团体和部队等。

(五)有国家资产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国内联营企业和其他企业。“国家资产”是指国家直接管理或者授权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管理和使用的属于全民所有的资金、财产,及其所取得的属于全民所有的收益。“其他企业”,是指有国家资产的其他非全民所有制企业。对有国家资产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审计监督的具体办法,国家另有规定。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其他单位,包括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审计监督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