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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街街道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通知

发布时间:2020-05-04 17:04      来源:无锡市梁溪区北大街街道办事处      选择阅读字号:[ ]     

信息索引号 04618780/2020-02450 生成日期 2020-05-04 公开日期 2020-05-04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北大街街道
效力状况 有效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北大街街道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国发〔2019〕24 号)《省政府关于做好我省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19〕97 号)《市政府关于做好我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锡政发〔2020〕6 号)和《区政府关于做好我区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梁政发〔2020〕24 号)精神,切实做好我街道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目的意义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关键时期开展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将全面查清我街道人口数量、结构、分布、城乡住房等方面情况,为完善我街道人口发展政策体系、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供全面准确的人口信息支撑。各相关科室部门、各社区要切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按照统一部署,精心组织,依法实施,确保圆满完成我街道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

  二、明确普查对象、内容和时间

  普查对象是普查标准时点在我街道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以及户籍登记地在我街道但普查标准时点住在我街道行政区域外的自然人,不包括在我街道行政区域内短期停留的境外人员。

  普查主要调查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内容包括: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普查标准时点:2020 年 11 月 1 日零时。

  三、切实做好人口普查的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街道成立北大街街道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全街道人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街道统计办,负责普查具体工作的组织与实施。各社区要相应建立普查工作机构,引导、动员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配合普查工作。要坚持底线思维、加强风险防控,切实做好方案执行、数据处理、舆论导向等方面的预案。

  (二)强化部门协同。街道党政办、财政所、统计办要做好普查办公场地、普查物资和设备、普查经费等协调保障工作,社事办、城管办、人社所、派出所等掌握相关人口信息的部门,要根据普查工作需要及时向当地普查机构提供行政记录资料,文宣办要组织协调新闻媒体进行全民动员,对人口普查工作进展情况及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等及时进行宣传报道,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加强信息共享和沟通协调,共同解决好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落实经费保障。要把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列入 2020年和 2021年的年度重点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好普查实施工作,普查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共同承担,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确保按时足额拨付到位。要及时支付招聘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确保普查工作队伍的稳定。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工作补贴,由各级共同分担。普查登记所需电子设备由各级负责筹措,对征用普查员个人电子设备给予适当补助。对普查培训、普查摸底、现场登记、数 据处理等普查关键节点加班加点人员,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支付相应的加班补贴。

  (四)把握重点环节。人口普查是跨年度的重点工作,各级普查机构要结合实际,制定全面周密、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抓好宣传动员、调查摸底、入户登记、质量控制、资料开发等工作。一要选优配强普查队伍。要选调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协调能力强、有普查工作经验、热爱普查工作的同志参加普查日常工作,配好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为普查工作高质量开展提供人员力量保障。二要加强普查宣传动员。街道社区两级普查机构要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采用多种手段,广泛深入宣传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意义和要求,引导广大普查对象如实申报普查项目,为普查工作 顺利推进创造良好舆论环境。三要充分运用信息技术。采取电子化方式开展普查登记,探索使用智能手机采集数据。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推进大数据在普查中的应用,提高普查数据采集处理效能。四要严格流程质量管理。街道社区两级普查机构要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研究制定行之有效的数据质量控制办法,对普查各个环节实行严格的全流程质量控制,确保数据质量。

  (五)依法依规普查。各科室部门、各社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依法规范普查行为。普查取得的数据,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对各级行政管理工作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普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不得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谎报、瞒报、拒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