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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梁溪区成品住房工程交付标准样板房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5-18 12:11      来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选择阅读字号:[ ]     

信息索引号 04618780/2020-01474 生成日期 2020-05-15 公开日期 2020-05-18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效力状况 有效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关于实施梁溪区成品住房工程交付标准样板房制度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成品住房参建各方在施工和竣工交付过程中的工作程序,提高成品住宅施工质量,明确成品住房的装修标准,减少交房纠纷,按照《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成品住房装修技术标准》、《关于实施无锡商品住宅工程交楼标准样板房制度的通知》等相关规定要求,经研究决定,从2020年6月1日起在我区对新建成品住房工程实施交付标准样板房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品住房是指套内所有功能空间固定面的铺装或涂饰、管线及终端安装、厨房和卫生间的基本设施等全部完成,已具备基本使用功能的住房。

  

二、交付标准样板房(以下简称样板房)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在商品房预售前,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装修标准和设计文件要求提前施工完成的,用于施工单位施工、建设单位销售和房屋交付给业主时作为参照标准的住宅单元。

  

三、作为室内装修参考展示的销售样板房不属于交付标准样板房范围。

  

四、建设单位应根据成品住房装饰装修标准制定《成品住房装饰装修的主要材料、部品、设备表》,装饰装修标准不同的套型必须制作不同的材料设备表,应包括主要材料、部品、设备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等信息,不应使用高级、优质或同等品牌等不确定用语,相关技术性能指标应经设计确认。

  

五、成品住房主体结构验收前,应在现场楼幢内按不同户型设置与交付标准相同的样板房,样板房要真实反映装修标准和施工质量。户型面积稍有不同的相似户型可不再重复设置样板房,但需在销售时向消费者明示。样板房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材料设备表中的材料、部品、设备及施工工艺进行施工。同时真实反映户型、结构尺寸、装饰装修标准和施工质量等,不得增加交付标准以外的其他装饰和布置。

  

六、样板房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按照设计文件、材料设备表及相关验收规范、标准进行验收,并形成书面验收意见,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大面积装饰装修施工。建设单位应保证大面积装饰装修施工与样板房采取相同的工艺、工法、材料及构配件,且质量不得低于样板房的质量标准。

  

七、样板房验收合格后,应当由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单位负责人在《成品住房交付标准样板房验收备案表》上签字确认,加盖单位公章,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成品住房装饰装修的主要材料、部品、设备表》、《成品住房交付标准样板房验收备案表》应张贴于样板房客厅显眼位置。样板房内各部位显眼处须明示建筑材料的名称、规格(与《成品住房装饰装修的主要材料、部品、设备表》相一致)。未设置样板房或样板房未经验收合格备案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八、已通过样板房验收的,建设单位应在销售现场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应当明确样板房所坐落的部位及房号,不允许擅自变更样板房。建设单位在交付商品房时,应书面告知购房者所购户型样板房的具体位置。

  

九、在样板房撤销前,购房人收楼后发现所购商品房达不到样板房标准的,可向建设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无条件进行整改,直至达到样板房标准为止。由建设单位指定委托其或第三方进行精装修的商品房同样要设置交楼样板房,指定第三方进行精装修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十、样板房和展示厅应在预售成品住房通过交付使用验收,通知业主收房起六个月后方可撤除,并留存通过公证的映像资料备查。已出售的样板房应当在样板房撤销后方可办理交付手续。

十一、开发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成品住房交付的管理,及时处理交付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鼓励开发企业开展有序的业主开放日等活动,提前发现和解决成品住房可能存在的问题。同时针对未按本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的开发建设单位,质量监督机构将依据《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无锡市人民政府第143号令)的相关规定坚决予以查处。

  

  无锡市梁溪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