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统计局行政权力清单(行政奖励)
发布时间:2020-08-21 10:05 来源:区统计局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信息索引号 | 04618780/2019-02758 | 生成日期 | 2020-08-21 | 公开日期 | 2020-08-21 |
文件编号 | 2018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梁溪区统计局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文件下载 | — — | ||
内容概述 | 区统计局行政权力清单 |
梁溪区统计局行政责任清单 | |||
权力类别:行政奖励 | |||
序号 | 权力名称 | 设定依据 | 备注 |
1 | 对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八条 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453号)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各部门、各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照国家或者企业事业组织的规定,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统计人员或者集体,定期评比,给予奖励: (七)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行为有功的。奖励分为:通令嘉奖、记功、记大功、晋级、升职、授予荣誉称号,并可以发给奖品、奖金。奖金按照国家或者企业事业组织的规定在有关经费中开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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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经济普查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行政法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702号) 第三十四条 对在经济普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各级经济普查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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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经济普查违法行为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行政法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702号) 第三十七条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经济普查中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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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农业普查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行政法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73号) 第三十六条 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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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农业普查违法行为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行政法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73号) 第四十一条 普查办公室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各界对农业普查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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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人口普查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行政法规】《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76号) 第十条 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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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统计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81号) 第三十五条 对在统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