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溪区纪委监委机关办公用品、办公设备管理规定

时间:2020-09-28  来源:梁溪区纪委监委  字体大小: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办公用品、办公设备管理,保障机关日常办公需要,根据政务公开工作有关要求,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办公用品是指用于机关日常办公的低值易耗品,包括信封、各类笔、打印纸、便签、笔记本、电池、订书机(钉)、回形针、橡皮擦、一次性水杯、胶水、尺子、胶带、铅笔刀、剪刀、小刀、文件夹(袋)、计算器、面巾纸、电话机、饮用水等。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办公设备是指办公电子设备、办公家具等固定资产,如电脑及附属设备、网络设施及附属器材、传真机、打印机、复印机、音响及附属设备、投影仪、照相机、扫描仪、碎纸机等专用委机关办公、开会及培训所用的资讯设备,以及文件柜、办公桌椅、办公家具等。

  

第四条 办公用品、办公设备由委办公室统一采购、统一供应,无特殊情况其他室组不得用公款自行购买办公用品、办公设备。

  

第五条 存放办公用品、办公设备的库房要建立健全库房管理制度。各种办公用品、办公设备要分类摆放,整齐有序。

  

第六条 办公用品、办公设备的领用,由各室组内勤负责,时间为每周三当日(零星办公用品除外)。各室组内勤提前 1 周填写“办公用品、办公设备申购单”(见附件),由室组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到办公室,办公室汇总审核,可以协调使用的将不予购买,其他需求由办公室呈委领导审批后购买。委领导办公用品由办公室负责发放,及时保障。

  

第七条 申请审批流程为:室组内勤提出申请→室组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办公室采购。

  

第八条 领取的非消耗性办公用品(如订书机、排插、计算器、电水壶、电话机、优盘、移动硬盘等)应妥为保管,如重复申领,应说明原因或凭损毁原物以旧换新,杜绝虚报冒领。

  

第九条 办公设备故障或需维修的,电脑及附属设备、网络设施及附属器材等报到办公室安排专业人员维修。

  

第十条 办公用品的使用应坚持厉行节约的原则,反对铺张浪费。办公用品、办公设备的使用应定岗定责,人员变动时要及时移交。

  

第十一条 每季度各室组进行一次办公用品、办公设备盘点,以确保账实相符;每半年委机关办公室对固定资产进行集中盘点。

  

第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委机关各室组。  

 

  

附件:办公用品、办公设备申购单

办公用品、办公设备申购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