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政府  欢迎您!

今天是:

部门文件

当前位置:首页 >> 民政局 >> 政府信息公开 >> 部门信息公开目录 >> 法规文件及解读

梁溪区尊老金发放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10-20 15:57      来源:区民政局      选择阅读字号:[ ]     

信息索引号 04618780/2020-02473 生成日期 2020-10-20 公开日期 2020-10-20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梁溪区民政局
效力状况 有效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梁溪区尊老金发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提高全区尊老金发放管理水平,确保尊老金准确、及时、有效发放,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尊老金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锡民联发20201)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尊老金发放工作实际,现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尊老金发放环节应遵循数据采集、核查公示、登记发放、责任追究的操作环节。

三条 社区负责向居民宣传尊老金政策,帮助、指导高龄老人办理尊老金申请相关手续,对尊老金发放情况进行常态核查;街道负责对社区进行业务指导,每季度对尊老金发放进行抽查;区民政局(或委托第三方)对尊老金发放情况进行检查

  • 数据采集

第四条 符合发放条件的老年人在年满80周岁后(按照身份证载明的出生日期为准),由本人或其亲属(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领取尊老金的申请(人户分离的,需提供居住地的居住证明,预留微信、电话等各种常用联系方式),并提供老年人本人的身份证(委托代理人代办的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户口簿、江苏银行卡的原件及复印件,填写申请表,签署《梁溪区尊老金办理告知书》(附件一)。

第五条 社区对申请对象的信息资料及人员健在情况进行采集审核后及时录入民政综合业务信息管理系统,同时留存相关申请材料。

第六条 户籍迁移出本社区时,老人或亲属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户籍所在地社区申报户籍迁移并办理尊老金停发手续。

第七条 如享受对象死亡,老人或亲属应及时向户籍所在地社区申报注销,社区收到申报后应立即办理注销手续,并在次月终止发放尊老金。

第三章  核查公示

第八条 落实区联席会议制度。各级民政部门根据区委组织部、区委老干部局、区人社局、区卫健委、区公安分局、区残联等部门提供的各类相关信息,结合无锡阳光扶贫监管平台推送信息、社区网格员日常走访获取的居民死亡信息等途径,对尊老金发放实施动态核查,每月实现100%信息比对,确保及时终止死亡对象的尊老金发放。

第九条 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社区每月对尊老金发放进行审核和抽查,确保每个发放对象每年核对一次信息,每月核查比例10%左右(注:人户分离对象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全方位核查,并提供现居住地证明,每月核查比例不低于16%),并将《尊老金核查情况表》(附件二)汇总后报街道民政部门审核;街道每季度进行一次抽查,全年抽查比例20%左右;区民政局(或委托第三方)对尊老金发放情况要进行定期检查,畅通信访渠道,接受社会监督。原则上当月抽查对象不重复。

第十条 对户籍迁移的,原户籍所在地办理迁出手续的次月停止发放,由户籍迁入地继续发放。对本区区域外迁入的,迁入次月开始发放;对本区区域内迁出的,迁出次月停止发放。

第十一条 社区每月底前对死亡人员做注销处理;对失联满两个月的人员暂停发放尊老金,人员名单在公示栏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待取得联系后根据实际情况处理:(1)发放对象健在且户籍未变动的,由户籍地社区恢复发放并补发暂停发放期间的尊老金;(2)发放对象健在但户籍迁出的,由户籍迁出地社区补发至户籍迁出当月,户籍迁出次月起由户籍迁入地社区补发并恢复正常发放;(3)发放对象死亡未及时申报,出现多发的,要求亲属退回多领取尊老金;对户籍变更人员,做迁出(迁入)处理。

第十二条 居民对发放对象持有异议的,可以向街道和区民政局举报,街道和区民政局应当在接到举报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答复举报人,反映情况属实的,应予以纠正。

第四章  登记发放

第十三条 尊老金发放采取委托银行代发形式,到月享受、按月发放。

第十四条 对本区户籍但未及时申领的老年人,核实情况后,从符合享受尊老金的当月补发其尊老金,补发情况应在申报时书面说明。

第十五条 街道民政部门应对社区每月初上报的《尊老金发放汇总表》(附件三)进行审核确认后,于每月5日前签字盖章上报区民政局。遇节假日或周末顺延。

第十六条 区民政局对街道上报的《尊老金发放汇总表》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每月10日前汇总报区财政局。发放方式为每月20日左右发放上月尊老金。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区民政局、财政局定期对尊老金发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对尊老金发放过程中发生的老人或代理人采用弄虚作假、故意隐瞒等手段骗取尊老金,恶意拒不归还的,一经查实,将采取司法手段追缴全部非法所得;

对各级民政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办理、疏忽职守的,将给予批评教育、谈话问责;对经无锡阳光扶贫监管平台预警信息提醒三次以上仍未及时处置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违纪或犯罪行为的,依据情节轻重,移交区纪委监委处理。

对各级工作人员按规定审查,但仍出现老人去世未及时发现等情况,符合以下情行之一免于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出现问题老人数与辖区内老人总数的占比(社区3%以内、街道5%以内);

2、最多六个月内发现老人去世等问题;

3、追回全部多发金额的。

  第六章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