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区政府部门向街道办事处交办事项准入制度(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1-27 16:57 来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 信息索引号 | 04618780/2020-03122 | 生成日期 | 2020-11-19 | 公开日期 | 2020-11-27 |
| 文件编号 | —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件下载 | |
||
| 内容概述 |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各直属单位: 《区政府部门向街道办事处交办事项准入制度(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 ||||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各直属单位:
《区政府部门向街道办事处交办事项准入制度(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区政府部门向街道交办事项准入制度(试行)
第一条 根据《无锡市深化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梁溪区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实施方案的通知》(锡机改办〔2020〕4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交办事项准入,是指除《梁溪区“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和配合责任清单》外,其他确需街道办事处办理或协助办理的事项,均应经审核批准后,才能交由街道办事处办理或协助办理。
第三条 区政府部门不得以部门、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等名义擅自将已明确由自身承担的职责任务交由街道办事处办理。
第四条 不列入清单范围内、但确需街道办事处办理或协助办理的事项,区政府部门应当作出专项说明,明确主体责任、配合责任、办事流程、完成时限、保障措施等,书面征求街道办事处意见,形成协商意见,并向区政府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条 区政府办公室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对符合准入条件的事项,由区政府办公室书面批准。
第六条 经批准准入的事项,区政府部门要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为街道办事处提供必要的经费、人才、技术保障和条件,并进行相应培训、指导。
第七条 准入事项的工作经费应当专款专用,街道办事处应自觉接受监督。
第八条 准入事项任务完成或发生变化不适宜继续由街道办事处办理的,区政府部门应及时向区政府办公室申请退出,并书面告知各相关单位。
第九条 对举办培训、开展调查等临时性事项需要街道办事处协助办理的,由区政府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协商解决,并支付必要费用。
第十条 对不适合通过准入方式进入,区政府部门又难以完成或者履职成本过高的事项,符合政府购买服务政策规定的,区政府部门可以购买公共服务。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委编办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