迅速行动,全面清理退出烟花爆竹经营网点
发布时间:2021-01-04 14:27 来源:应急管理局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信息索引号 | 04618780/2021-00002 | 生成日期 | 2021-01-04 | 公开日期 | 2021-01-04 |
文件编号 | — — | 发布机构 | 梁溪区应急管理局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文件下载 | — — | ||
内容概述 | 12月30日,区生产安全专委会组织区应急局、公安梁溪分局相关街道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对截至12月29日到期的全部10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开展经营现场清理退出联合检查。 检查组认真核对每家经营现场是否还存有烟花爆竹并在店面门头拆除过程中提出相关安全要求。同时,检查组在现场对经营者宣贯全市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要求。全部经营点现场均无烟花爆竹储存,部分门头正在有序拆除。 联合检查组组长区应急局张伟中副局长要求: 01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已到期,相关经营点必须在许可截止日期前按要求清退店内烟花爆竹,确保清退过程安全有序; 02 要加大对市民、商户等广大群众的禁燃禁放工作宣传,切实形成强大的工作氛围; 03 要结合烟花爆竹旺季执法检查,各部门要将打非治违工作作为两节及今后一段时间工作的重中之重,突出“部门和街道、行业监管与属地管理”相结合,形成工作合力。 法律链接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对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12月30日,区生产安全专委会组织区应急局、公安梁溪分局相关街道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对截至12月29日到期的全部10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开展经营现场清理退出联合检查。
检查组认真核对每家经营现场是否还存有烟花爆竹并在店面门头拆除过程中提出相关安全要求。同时,检查组在现场对经营者宣贯全市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要求。全部经营点现场均无烟花爆竹储存,部分门头正在有序拆除。
联合检查组组长区应急局张伟中副局长要求:
01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已到期,相关经营点必须在许可截止日期前按要求清退店内烟花爆竹,确保清退过程安全有序;
02
要加大对市民、商户等广大群众的禁燃禁放工作宣传,切实形成强大的工作氛围;
03
要结合烟花爆竹旺季执法检查,各部门要将打非治违工作作为两节及今后一段时间工作的重中之重,突出“部门和街道、行业监管与属地管理”相结合,形成工作合力。
法律链接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对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