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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1-13 13:55      来源:区行政审批局      选择阅读字号:[ ]     

信息索引号 04618780/2021-00527 生成日期 2021-01-13 公开日期 2021-01-13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梁溪区行政审批局
效力状况 有效 文件链接 —  — 政策咨询
内容概述 关于《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要求各地各部门(单位)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针对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时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也同时公布,涉及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等多部门,包括思想品德鉴定、无犯罪记录证明等62项。

  根据《方案》,江苏将建立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坚持成熟一批,实施一批,逐步扩大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范围。水、电、气等公共服务行业办理相关事项提交证明可参照本方案实行告知承诺制。

  同时,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应当重点关注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或者社会反映强烈、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在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等方面的行政事项应当率先推行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已经公布,涉及省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民政厅等多部门,包括思想品德鉴定、无犯罪记录证明等62项。

  纳入清单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鼓励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制办理方式。申请人选择采用告知承诺代替提交证明材料的,作出书面承诺并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视为申请人已向行政机关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同时《方案》中提到,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在行政事项办结前,申请人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照原程序办理,重新计算办理时限。

  纳入清单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鼓励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制办理方式。申请人选择采用告知承诺代替提交证明材料的,作出书面承诺并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视为申请人已向行政机关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同时《方案》中提到,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在行政事项办结前,申请人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照原程序办理,重新计算办理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