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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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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0]梁行复第29号

发布时间:2021-03-08 10:17      来源:区司法局      选择阅读字号:[ ]     

信息索引号 04618780/2021-03427 生成日期 2021-03-04 公开日期 2021-03-08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无锡市梁溪区司法局
效力状况 有效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0]梁行复第29号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0]梁行复第29号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无锡市梁溪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惠勤路180号。

  法定代表人李三元,该局局长。

  申请人王某不服被申请人无锡市梁溪区城市管理局对其提出的《履行职责申请书》的答复,向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0年12月16日受理,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2020年11月24日,被申请人在官网上对其关于《履行职责申请书》进行回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认定不属于违法建筑没有事实依据,投诉举报违法建设适用《江苏省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无主财物管理规定》,被申请人答复不合法,导致侵犯申请人财产权。故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提出的《履行职责申请书》行为违法、撤销被申请人2020年11月24日作出的答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申请人的申请。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有:1.12345来信办理平台网页截图打印件一份(含申请人申请内容和被申请人答复内容);2.《履行职责申请书》复印件一份;3.照片打印件一张。

  被申请人称,2020年11月18日,其接到12345热线转来的申请人《履行职责申请书》,称在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无锡中院”)审判楼后存在违法搭建的情况。随后,被申请人进行了现场勘查和实地调查走访。经查,申请人所称审判楼后存在钢结构违法搭建系无锡中院为确保刑事审判工作的安全、有序运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人民法院“六专四室”建设规范》的通知精神(法【2020】47号),建设独立钢结构囚车库和专用电梯,保证犯罪嫌疑人从押解到出庭受审转送过程的绝对安全。无锡中院建设囚车库和专用电梯,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安全,具有行为的公益性、结果的正当性。故被申请人行政行为程序恰当,处理结果合法,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有: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六专四室”建设规范》的通知(法【2020】47号)及《人民法院“六专四室”建设规范》打印件一份;2.照片打印件两张。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18日,被申请人接到12345热线转来的申请人《履行职责申请书》,称在无锡中院审判楼后存在违法搭建,请求被申请人查处该违法搭建行为并对其进行奖励。同年11月24日,被申请人通过12345热线平台对申请人进行回复,称“接到投诉后中队展开调查,根据投诉人反映的问题经核实不属于违法建设,且关于投诉举报违法建设的相关奖励事宜暂无规定”。申请人不服,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无锡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第十条规定,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下列职权:(二)依照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止、查处、纠正违反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强制拆除影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第十八条规定,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投诉、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联系方式。对投诉、举报应当进行登记,及时核实处理。有明确投诉、举报人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反馈投诉人、举报人;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不得超过30日。《无锡市违法建设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举报违法建设。查处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举报情况,将处理情况反馈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履行职责申请书》可知,其要求查处无锡中院的违法建设,理由是影响了无锡市文明城市考核,同时申请人认为无锡中院对其相关案件的裁判侵犯其权益。从内容来看,系申请人对可能存在的违法建设通过12345热线平台向行政机关提供线索,进行举报。被申请人作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接收该举报后,根据举报线索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并将对举报的处理结果通过12345热线平台反馈给申请人,符合上述规定。

  关于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未予以奖励,侵犯其财产权的主张,《江苏省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无主财物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为鼓励人民群众举报违法犯罪活动,对向执法机关检举、揭发各类案件的人民群众,经查实后,应当给予奖励。第二十一条规定,案件举报人的奖金,根据其贡献大小,在每案罚没收入总额的5%以内掌握,但最高不超过50000元。有特别重大贡献的案件举报人的奖金,经同级财政部门特案批准,可以不受限额控制。对无罚没收入的案件的举报人,可酌情发给奖励金,但一般不超过2000元。法律、法规对案件举报人的奖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违法建设并主张依法获得奖励,经本机关向被申请人核实,该案并无罚没收入。被申请人答复“关于投诉举报违法建设的相关奖励事宜暂无规定”,未对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实质侵害,亦未侵犯其财产权。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及时将举报处理结果反馈申请人,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亦未遭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无锡市梁溪区城市管理局对申请人王某《履行职责申请书》的答复。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