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5-06 15:11 来源:区财政局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信息索引号 | 04618780/2021-00921 | 生成日期 | 2021-05-06 | 公开日期 | 2021-05-06 |
文件编号 | — —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梁溪区财政局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文件链接 | — — | 政策咨询 | |
内容概述 |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就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