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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梁溪区现代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1-06-20 15:01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局      选择阅读字号:[ ]     

信息索引号 04618780/2021-02130 生成日期 2021-09-15 公开日期 2021-09-15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无锡市梁溪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效力状况 有效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现代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梁政发〔2016〕21号)的有关要求,设立无锡市梁溪区现代产业发展资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促进梁溪区产业结构调整,以智能化、绿色化、服务化、高端化为引领,全力打造现代产业发展新高地,加快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根据《中共梁溪区委梁溪区人民政府关于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引领推进现代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梁委发〔2016〕25号)的文件精神,按照《中共梁溪区委: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相关政策的意见》(梁政筹发〔2017〕70号)和《区政府关于印发梁溪区现代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梁政发〔2016〕21号)的有关要求,设立无锡市梁溪区现代产业发展资金,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使用绩效,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资金安排

  现代产业发展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在区产业扶持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三条  使用原则

  扶持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围绕“产业强区”战略,国家和省、市、区产业转型发展政策导向,符合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挥放大效应,聚焦重点,注重绩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职责分工

  区现代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各专项牵头部门负责制定发布扶持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各专项牵头部门组织各自的项目申报、立项评审及审计工作,审核绩效目标,提出扶持意见;负责扶持资金使用情况信息公开,处理质疑或投诉等事宜;负责扶持项目的跟踪监管和绩效评价,定期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

  区财政局负责扶持资金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负责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监督,组织开展资金绩效评价和再评价。

  区监察委负责对项目申报、评审、审计、资金拨付等全过程进行监督。

  各街道负责组织辖区内企业申报,负责项目的初审,组织开展项目后续跟踪服务。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支持标准

  第五条  支持对象

  扶持资金的支持对象是在无锡市梁溪区登记注册的企业;申报扶持资金的项目或单位应当符合现代产业发展支持政策和当年扶持资金项目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和要求。

  第六条  支持范围

  扶持资金的支持范围为:

  1、在梁溪区范围内开展的各类符合区现代产业政策的项目。

  2、对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支持先进都市型工业发展,支持科技创新,支持重大项目引领,支持提升园区街区建设水平的项目进行扶持。

  3、经区委区政府批准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申报条件

  申请扶持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申报单位为在梁溪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申报单位应当符合现代产业发展支持政策和当年区级发展资金申请规定的其他条件和要求。

  3、申报单位具有完成项目任务所必须的能力和必要的保障条件。

  4、申报单位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体系健全,申报日期前三年无严重失信行为。

  第八条  支持方式

  扶持资金主要采用无偿资助、以奖代补等方式给予扶持。

  第九条  支持标准

  扶持资金严格按照《中共梁溪区委: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相关政策的意见》(梁政筹发〔2017〕70号)的要求进行支持。

  第三章  执行流程和决策机制

  第十条  申报指南   

  区现代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各专项牵头部门根据国家省市产业发展要求,发布年度扶持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申报时间、受理地点等具体要求。各专项牵头部门充分依托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优势,加强政策宣传,广泛征集项目,共同组织项目申报等工作。

  第十一条  申报受理

  扶持资金实行街道初审制度。项目申报时,街道需到现场查看,确保项目的真实性。扶持项目统一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报、受理和管理,街道初审不合格的项目,扶持资金不予支持。

  项目申请单位应当按照当年度扶持资金申报指南要求,及时申报并向各专项牵头部门提交真实、完整、有效的申请材料,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

  各专项牵头部门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报项目不予受理,对申报资料不全的将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补齐的申报资料。

  第十二条  项目审核

  各专项牵头部门负责制定各自项目的审核办法,明确审核标准和程序,组织专家开展项目审核等工作。必要时将通过专家评审、现场考察或专项审计等方式进行。加快推进部门联审、第三方机构或专家网上评审等办法,确保项目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各专项牵头部门和各街道负责对申报项目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和有效性审查。加强项目比对,同一项目只能申请一项补助,防止多头申报或重复申报,提高扶持项目的质量。项目实行限项限额管理,评审制项目同一企业或单位每年支持总数不超过2个;核准制项目不受申报个数限制。在评审年度扶持资金时,还要考虑企业当年税收贡献情况,原则上奖补总额不高于年度区级税收留成额度。同一项目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原则确定资金扶持额度,奖补对象不包含房地产项目和政府性投资项目。

  第十三条  项目确定

  通过审核的项目,由各专项牵头部门编制各自项目的资金使用计划,并报分管区领导审批。各专项牵头部门对预警项目全面进行符合性审核和实质性审核,审核后提出是否立项支持的意见。对控制类预警项目原则上不予支持,确需支持的,各专项牵头部门负责提出充足理由和明确依据,经分管区领导同意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四条  项目公示

  对审批通过的区级扶持项目,由区现代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各专项牵头部门重审,重审认定异议内容属实的,扶持资金不予支持。各专项牵头部门在认定异议属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企业。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信息公开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区现代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法公开扶持资金分配、使用等相关情况。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

  对获得扶持资金扶持的企业或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各专项牵头部门、区财政局做好扶持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在受扶持后的连续三年内,每年按照规定做好相关数据报送工作。

  各专项牵头部门每年负责对上一年度所支持项目进行资金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评价结果报送区现代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评估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具体扶持项目、项目总投资、项目资金来源、主要建设内容、项目实施进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

  财政部门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抽查和评价。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作为政策调整和下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审计监督

  所有评审类项目需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专门审计,项目公示前完成审计流程。扶持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和纪检监察机关监督,并接受人大和社会监督,确保扶持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第十八条  责任追究

  获得扶持资金扶持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事前支持项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严禁截留、挪用。

  企业或单位在项目申报、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擅自改变扶持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的行为,不按规定专款专用,不按规定报送相关数据材料或拒绝配合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将由区现代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取消或收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对违反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27号)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受委托的评审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在项目和经费评审、评估、审计和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扶持资金申请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取消其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审计和服务资格,列入不诚信中介机构名单。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造成扶持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信用管理

  深化信用管理,建立项目申报企业或单位事前信用承诺和事中事后信用监管制度。申报无锡市梁溪区扶持资金的企业信用等级必须达到“B-”以上。对项目申报中失信行为严重的企业或单位,列入失信“黑名单”,并取消该企业或单位五年内申报各级、各类扶持资金的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区街联动

  各街道根据各自区域的产业特点和现代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域支持现代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落实和安排本地区扶持资金,实行上下联动,形成政策合力,聚集支持重点,促进本区域现代产业发展。

  第二十一条  应用解释

  本办法由区现代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所指核准制项目,需具备以下条件:

  1、前置的资格认定、评选和表彰等程序已经完成

  2、项目支持的标准和依据明确

  不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的项目采用评审制审核方式。

  第二十二条  实施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确定的项目,按照原有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