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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溪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群众性文化活动安全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21-12-08 13:07      来源: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选择阅读字号:[ ]     

信息索引号 04618780/2021-03064 生成日期 2021-12-08 公开日期 2021-12-08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梁溪区文体旅游局
效力状况 有效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梁溪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群众性文化活动安全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群众性文化活动安全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公安部《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和《无锡市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结合梁溪区群众性文化活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群众性文化活动,是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及直属事业单位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文化每场次预计参加2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群众性文化活动,是指在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及直属事业单位举办的各类比赛、文艺演出、交流会、阅读推广活动等。

  第四条 群众性文化活动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方针。

  第五条 群众性文化活动的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其主要负责人是活动的安全责任人。承办者有2个或者2个以上的,应当明确牵头单位以及各方的责任。委托其他法人、组织承办活动的,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能力和条件的承办单位,并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安全职责,共同做好活动安全工作。

  第六条 群众性文化活动,如需报相关部门审查、审批,必须依照要求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经批准后方可举办。经批准举办的群众性文化活动,无特殊情况,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第七条 群众性文化活动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严格审核演出内容,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防止出现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内容。对涉及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涉及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题材,涉及民族和宗教题材的演出剧(节)目,要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严把内容准入关,确保演出活动导向正确、内容健康、操作规范。

  (二)制定活动工作方案,确定活动总责任人,落实保障力量,配备与群众性活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工作人员,明确各岗位职责和责任人。

  (三)制定并落实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安全措施。

  (四)主动与公安、消防、安监、住建等部门联系,接受指导、监督和检查,第一时间掌握消防安全情况及舞台、看台搭建安全检查情况,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五)配合公安等部门加强对演出现场监管,确保参加活动人数不超过核准人数;

  (六)配备适应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的安全工作人员,配备护栏、围挡等安全设施。

  (七)落实医疗救护、灭火、应急疏散等救援措施并提前组织演练。

  (八)活动结束后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拆除临时搭建、安装、悬挂的设施、设备等。

  第八条 群众性文化活动安全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熟知安全工作方案、应急救援预案和本岗位工作职责;

  (二)保障活动场地、消防、照明等设施设备正常运转;

  (三)根据工作需要,落实票证检查、宣传引导、秩序维护等安全措施;

  (四)熟知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落实应急措施。

  (五)按照《安全检查表》落实安全检查。

  第九条 直属事业单位经批准的群众性文化活动,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负责指导督促,并协助做好活动安全监管。

  第十条 参加群众性文化活动的人员必须遵守下列制度: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妨碍社会治安、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秩序;

  (二)遵守活动场所治安、消防等管理制度,不得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违禁物品进入活动场所;

  (三)服从安全管理,不得散布可能引发现场恐慌或者影响活动秩序的言论,不得实施围攻他人、投掷杂物、散发广告传单以及起哄、推搡、拥挤等行为。

  第十一条 预计参加人数1000人以上的群众性文化活动的安全管理,参照《无锡市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