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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溪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工作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2-03-02 14:23      来源:城市管理局      选择阅读字号:[ ]     

信息索引号 04618780/2022-00260 生成日期 2022-03-02 公开日期 2022-03-02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无锡市梁溪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效力状况 有效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为严格深化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充分发挥广大市民群众的主人翁责任意识,共同参与打造“干净、整洁、文明、有序”的城市环境秩序,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无锡市市区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实施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

  为严格深化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充分发挥广大市民群众的主人翁责任意识,共同参与打造“干净、整洁、文明、有序”的城市环境秩序,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无锡市市区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实施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梁溪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决定进一步加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区全面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以及省、市城市容貌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等要求,切实做好责任区范围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本通告所称责任人是指对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负有作业、监督、管理责任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区是指单位或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周边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二、区人民政府加强对本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和工作安排。具体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管,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宣传、教育、公安、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规划、水利、商务、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文体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确保本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全面落实到位。

  三、责任区范围按照全覆盖、不交叉、界限清晰的原则划分,具体划分方式如下:

  (一)横向:建(构)筑物或其他不动产沿街总长。

  (二)纵向:建(构)筑物或其他不动产(包括围墙)墙基至最近城市道路设施。

  (三)立面:建(构)筑物或其他不动产的外立面。

  具体范围无法确定的,由各街道听取相关责任单位(人)意见后予以确定,并进行告知;跨街道行政区域的,由区城管局牵头相关街道和责任单位(人)协商确定并予告知。

  四、各街道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书面告知责任人;所有责任人均应与属地街道签订《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书》,并认真履行其责任区范围内的各项责任义务(通称“门前五包”责任),主要包括:

  1.“包卫生”。室内外环境整洁卫生,垃圾收集容器完备,自备垃圾清扫工具,不随地吐痰、便溺,及时清扫保洁责任区,责任区范围内无乱扔垃圾及废弃物;不乱倒乱排污水、油烟;不饲养家禽家畜,饲养宠物和信鸽不得污染环境和影响他人;实行垃圾分类,并按规定时间、地点及方式投放;不将垃圾扫入道路、下水道、绿地和他人责任区;冬季以雪为令,雪后12小时内清除责任区内积雪、积冰。

  2.“包美化”。不擅自设置户外广告、门头店招、灯箱标语、横(条)幅旗幡、遮阳蓬等;定期清洁维护自设的店招标牌,保持幕墙、门窗、店招洁净,无破损、脏污、漏字或灯光显示不全等现象,店招光源亮度不影响居民生产生活和城市交通;按规定定期清洗、粉饰外立面;责任区范围内无乱画、乱写、乱张贴,发现乱画、乱写、乱张贴及时劝阻、制止、举报、清理。

  3.“包秩序”。不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展示商品,无使用高分贝音响设备招揽顾客现象;不擅自在店外举办店庆、商品促销等活动,经批准举办相关活动的,应按规定时间和要求进行,维护活动秩序,活动结束后及时清场;责任范围内无无证摊担,发现责任区内路边洗车、乱摆摊设点、乱停放车辆、乱挖掘及从事占卜、看手相等封建迷信活动及时制止、举报;不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各种亭、棚、伞、架等);保持门前停车秩序良好,不私设占道路障、地锁、灯箱、指示牌等影响通行的设施。

  4.“包设施”。不擅自改变建(构)筑物原设计风貌、色调及使用性质;进行装修或改造的,应先批准后施工;保持建(构)筑物夜间照明亮化设施完好;不擅自损毁、占用、迁移、拆除公共设施和环卫设施,门前立柱、踏步、硬覆盖保持完好。

  5.“包绿化”。不在门前、窗外、屋顶或树木吊挂、晾晒、堆物;保持绿化设施完好,绿地内无垃圾、杂物,不擅自砍伐城市树木,不损坏绿地围栏、标牌等城市绿化设施。

  责任人对他人在责任区内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可以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属地街道投诉举报,并配合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所有管理和执法工作。

  五、各责任人要增强“环境卫生、人人有责”的意识,积极维护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自觉接受各级各类行政管理部门和属地街道的监督检查。党政机关、部队、社会团体、学校、医院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应带头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六、宣传、教育、公安、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规划、水利、商务、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文体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的宣传教育;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区)、集贸市场、城市综合体等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的经营者或管理者,应当釆取各种方式进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的宣传;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宣传媒体和公共场所的广告应当刊播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市容环境卫生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鼓励媒体和市民对不执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的行为进行监督、曝光和投诉举报(具体方式:无锡12345政府服务热线,梁溪区城管局88812110)。

  八、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工作落实不到位、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责任人,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釆取约谈等方式进行督促整改,依法进行查处。对阻挠、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按照《无锡市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行为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向无锡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等网站推送并予以公示。

  十、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