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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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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2〕梁行复第3号

发布时间:2022-05-05 16:20      来源:区司法局      选择阅读字号:[ ]     

信息索引号 04618780/2022-02187 生成日期 2022-03-29 公开日期 2022-04-29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梁溪区司法局
效力状况 有效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2〕梁行复第3号

  申请人孙某。

  被申请人无锡市梁溪区黄巷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黄巷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凤翔北路9号。

  法定代表人任钢,该办事处主任。

  申请人孙某认为被申请人黄巷街道办事处在其2021年12月15日提交临时困难救助申请及证据材料后至今拒绝办理,向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1月7日受理,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其于2021年12月15日向无锡市梁溪区黄巷街道办事处五河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五河社居委)提交临时困难救助申请和证明材料,但被申请人未出具受理通知书,也未依法做出书面审批结论通知申请人。故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2021年12月15日提交申请临时困难救助申请及证据材料后至今拒办的行政行为违法。本机关作归纳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拒办其临时困难补助申请,即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临时救助的法定职责。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2021年12月13日《临时困难补助申请》及邮寄信封、2021年12月16日物流签收记录查询图片。以上证据1为复印件,证据2为图片打印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第一,社区虽于2021年12月16日收到了申请人邮寄提交的临时困难补助申请,但其未提交《无锡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的“户籍证明(含居住证)、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收入证明、财产证明、家庭重大支出证明、困难情形证明、授权核查委托书”等相关材料,被申请人无法受理。第二,申请人提供的申请书未留存申请人的电话,被申请人无法有效联系申请人并要求其补正材料。第三,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视为未提交,申请人应当当场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根据《无锡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规定,“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从该规定的立法本意看,申请人应当当场提交申请,而非邮寄提交,也只有这样被申请人才能当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第四,为便于本案处理,在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已经通过复议申请书载明的电话与申请人联系告知其补正相关材料,但接电话的并非申请人本人。被申请人建议申请人根据《无锡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补正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向社区重新提交,以使该申请进入受理并实质性审查阶段。综上,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应当当场提交符合规定的材料,其通过邮寄形式提交的申请不符合规定,被申请人无法受理,亦无法处理,不存在拒办情形,恳请复议机关驳回其申请。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2021年12月13日申请人《临时困难补助申请》及邮寄信封;2.2022年1月19日被申请人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的短信截屏及录音。以上证据除录音外为图片打印件。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1年12月15日申请人将《临时困难补助申请》邮寄至被申请人属地五河社居委,五河社居委于次日签收。

  五河社居委经办人员于2022年1月19日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复议申请书中载明的联系电话进行发送短信,内容为“孙某同志,您临时困难补助申请的信件,五河社区已经收到,按照《无锡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您所附的申请材料还不齐全,请您尽快到五河社区民政窗口,我们将一次性告知您申请临时救助所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同日,经办人员拨打该联系电话,通话主要内容为告知对方已收到申请材料,但材料不齐全,要求孙某前往社区,便于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正的相关材料。但申请人并未前往五河社居委或提交其他补充材料。

  另查明,根据《关于印发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苏编办发〔2020〕12号)文件,以及《关于印发梁溪区赋予街道行政许可及公共服务类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的通知》(梁政发〔2020〕45号)、《关于赋权街道民政服务类事项操作的通知》(梁民发〔2020〕27号)文件,2020年10月1日起,临时救助对象认定、救助金给付等民政服务类事项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批和管理。

  本机关认为,根据《无锡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关于临时救助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的相关规定,梁溪区赋予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后,街道办事处负有对临时救助申请的审批和管理权限,属地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协助。本案中,被申请人亦答复认可其收到了申请人的《临时困难补助申请》,故被申请人的主体适格。

  根据《无锡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条第三款规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社区事务工作站(社区服务中心)收到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申请,并且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明显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且说明理由。本案中,申请人系以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该申请方式有别于现场提交,则申请人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便于被申请人进行联络、沟通。但是申请人的《临时困难补助申请》并未载明其联系电话,被申请人无法与申请人取得有效联系。此情形下,不宜直接适用“未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则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的规定。同时,通过本案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获取了申请人的联系电话,五河社居委已经与申请人进行联系,告知其材料不齐全并要求申请人前往五河社居委现场告知其需要一次性补充提交的材料,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在申请人未提交补正材料的情况下,被申请人无法决定对申请人的临时困难补助申请是否受理,也无法作出后续审批。故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拒办其临时补助申请,没有事实依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孙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政府

                                                                                                            2022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