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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2〕梁行复第4号

发布时间:2022-05-05 16:37      来源:区司法局      选择阅读字号:[ ]     

信息索引号 04618780/2022-02188 生成日期 2022-04-08 公开日期 2022-05-05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梁溪区司法局
效力状况 有效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2〕梁行复第4号

  申请人某公司。

  被申请人无锡市梁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梁溪人社局”),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通扬南路280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东,该局局长。

  第三人董某。

  申请人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梁溪人社局于2021年12月6日作出的苏0213工认〔2021〕744号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向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1月10日予以受理,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某公司称,第三人董某当时在室内干活,不属于高空作业,不具备风险因素。现场无其它证人,且病历报告显示其为陈旧性骨折。申请人及医生要求董某入院治疗,其不配合治疗,当天就包车回家。因此申请人有理由相信董某的骨折本来就存在,并不是入职后才发生。故请求撤销涉案《认定工伤决定书》。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有:1.涉案《认定工伤决定书》;2.影像诊断报告单;3.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以上证据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外,均为复印件。

  被申请人梁溪人社局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具有工伤认定的职权。《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申请人作为梁溪辖区内的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工伤认定的职权。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符合法定程序。《工伤认定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第二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1日受理第三人的工伤认定申请,经调查后于2021年12月6日作出决定,于2021年12月6日邮寄送达,全部行为均在《工伤认定办法》规定的期限内,符合法定程序。三、被申请人经过调查并鉴定后认为,第三人董某提出的相关工伤认定与其受伤存在因果关系,故对该部分工伤申请作出了予以认定工伤的决定。被申请人受理第三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除了核实相关的材料外,还就董某的左足第5蹠骨骨折(陈旧性)与2021年7月11日受伤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申请鉴定,后医疗专家鉴定小组出具了《医疗鉴定书》,鉴定结果为:董某的左足第5蹠骨骨折(陈旧性)与此次受伤有因果关系。结合上述调查及鉴定情况,董某的左足第5蹠骨骨折(陈旧性)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故依法作出了予以认定为工伤的决定,该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内容合法,请求依法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梁溪人社局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有:1.认定程序文件,包括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认定工伤决定书及其邮寄凭证和送达凭证;2.第三人董某申请工伤提供的资料,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无锡市劳动合同书,门诊病历、放射科影像检查报告单、影像诊断报告单、病情证明书,赵某出具的证明及其身份证复印件、董树明出具的证明及其身份证复印件;3.被申请人自行调查的证据材料,包括与张某调查笔录、与董某调查笔录、医疗鉴定书;5.被申请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行政机关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律师证复印件。以上证据除行政机关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外,均为复印件。

  第三人董某称,2021年7月11日上午6点左右,其在某处作业,站在高凳子上粉墙下来时,因地上垃圾多,左脚踩到圆形钢管卡扣件上,导致左脚受伤,伤后第一时间通知组长朱某和其哥哥董某2,组长到场后立即报告安全员和老板张某,随后朱某和董某2陪同叫车将其送往无锡市第八人民医院就诊。就诊结束后,朱某打车将其送回宿舍,打车费与诊疗费均由朱某支付。按照无锡市第八人民医院建议,一个月后(2021年8月13日)复查,9月12日再次去张垛医院复查,两次结果见报告单。综上,申请人所述“我不配合治疗”“骨折本来就存在”与事实完全不符。

  第三人董某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有:1.门诊病历、疾病证明单、放射科影像检查报告单、影像诊断报告单、病情证明书、CT影像片、CT诊断报告单;2.董某身份证复印件。以上证据除CT影像片外均为复印件。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第三人董某系申请人某公司职工,其与申请人签订有《无锡市劳动合同书》,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2021年7月3日至2021年8月3日,工作内容为粉刷,工作地点为某地址。

  2021年7月11日董某在某地址工作时受伤,经无锡市第八人民医院治疗、海安张垛医院诊断伤情为左足第4-5跖骨基底部骨折。海安张垛医院曾于同年8月13日出具一份影像诊断报告单,诊断结论为左足第5蹠骨骨折(陈旧性)。

  2021年10月11日,第三人董某向被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申请人于同年10月21日受理,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通过EMS向申请人及董某邮寄送达。调查期间,被申请人委托医疗专家鉴定小组就董某左足第5蹠骨骨折(陈旧性)与其2021年7月11日受伤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同年11月16日医疗专家鉴定小组出具医疗鉴定书,鉴定意见为:临床上蹠骨是足部12块组成小块头的总称,目前此名称已不被应用;海安张垛医院诊断左足第5蹠骨骨折(陈旧性)实际上就是无锡市第八人民医院诊断的左足第5跖骨基底部骨折,故董某左足第5蹠骨骨折(陈旧性)与其2021年7月11日受伤存在因果关系。同年12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涉案《认定工伤决定书》,次日直接送达董某并邮寄给申请人,主要内容为“董某为某公司工人,在某项目工程工作,2021年07月11日在工作时受伤。董某经无锡市第八人民医院、海安张垛医院治疗诊断为左足第4-5跖骨基底部骨折。董某的上述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工伤”。申请人于同年12月8日签收。

  本机关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市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锡政发〔2020〕3号)明确,梁溪辖区内工伤认定的法定职权直接下放至梁溪区。故被申请人具有受理本辖区内工伤认定申请,并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的法定职权。

  《工伤认定办法》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第八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第十八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和用人单位。本案中,第三人董某2021年7月11日受到事故伤害,同年10月11日向被申请人梁溪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梁溪人社局于同年10月21日作出《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并向申请人及董某邮寄送达。被申请人经调查后于2021年12月6日作出案涉《认定工伤决定书》,次日直接送达董某并邮寄申请人,申请人于同年12月8日签收。被申请人作出涉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程序符合前述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2021年7月11日申请人某公司职工董某在工作场所某工程工作时受伤,经无锡市第八人民医院治疗、海安张垛医院诊断伤情为左足第4-5跖骨基底部骨折,符合前述规定之情形。

  关于申请人主张董某受伤后诊断为陈旧性骨折,非因其入职后发生。根据海安张垛医院2021年8月13日影像诊断报告显示,董某受伤诊断结论为左足第5蹠骨骨折(陈旧性)。为查明该伤情与董某2021年7月11日的受伤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被申请人依据《关于工伤认定中职工伤残与工伤因果关系确认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社医〔2008〕2号)第二条之规定,依法委托医疗专家鉴定小组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海安张垛医院诊断左足第5蹠骨骨折(陈旧性)实际上就是无锡市第八人民医院诊断的左足第5跖骨基底部骨折,鉴定结论为二者存在因果关系。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申请人亦未能就其主张提交相应证据。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无事实依据。

  综上,被申请人梁溪人社局所作涉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梁溪人社局作出的苏0213工认〔2021〕744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政府

                                                                                                                 2022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