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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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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2022〕梁行复不字第24号

发布时间:2022-08-22 15:39      来源:区司法局      选择阅读字号:[ ]     

信息索引号 04618780/2022-02173 生成日期 2022-08-22 公开日期 2022-08-22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梁溪区司法局
效力状况 有效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2022〕梁行复不字第24号

申请人孟某。

被申请人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无锡市人民东路311号崇文大厦。

法定代表人马万华,该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的决定,于20228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

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答复申请人;

2.责令被申请人在三十日内重新作出行政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申请人。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作为举报人,获得相应答复的权利已经实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指向对象是某餐饮公司,申请人并非该案当事人,申请人对于被申请人对该案的处理不享有实体权利,也不对处理结果承担义务,因此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规定,该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对申请人孟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政府

                                   2022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