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2022〕梁行复不字第24号
发布时间:2022-08-22 15:39 来源:区司法局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信息索引号 | 04618780/2022-02173 | 生成日期 | 2022-08-22 | 公开日期 | 2022-08-22 |
文件编号 | — — | 发布机构 | 梁溪区司法局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文件下载 | — — | ||
内容概述 |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2022〕梁行复不字第24号 |
申请人孟某。
被申请人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无锡市人民东路311号崇文大厦。
法定代表人马万华,该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的决定,于2022年8月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
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答复申请人;
2.责令被申请人在三十日内重新作出行政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申请人。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作为举报人,获得相应答复的权利已经实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指向对象是某餐饮公司,申请人并非该案当事人,申请人对于被申请人对该案的处理不享有实体权利,也不对处理结果承担义务,因此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规定,该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对申请人孟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