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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规定

发布时间:2022-10-12 07:43      来源:区商务局      选择阅读字号:[ ]     

信息索引号 04618780/2022-01577 生成日期 2022-10-12 公开日期 2022-10-12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梁溪区商务局
效力状况 有效 文件链接 —  — 政策咨询
内容概述 商务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规定

  无锡市商务局文件

  锡商法〔2020〕 316 号

  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规定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无锡市商务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商务局

  2020年11月20日

  无锡市商务局办公室      

  2020年11月20日印发

  无锡市商务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规定

  根据《市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锡政发〔2017〕161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等五部委《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发改价监〔2017〕1849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要求,为规范我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完善审查机制,规范审查程序,提高审查质量,制定本规定。

  一、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含以政府或政府办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未经公平竞争审查不得提交局办公会审议和局领导签发。

  二、公平竞争审查遵循“谁起草、谁审查”原则,政策措施的起草处室应当在起草过程中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和《实施细则》要求进行自我审查。多个处室联合起草的政策措施,由牵头处室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其他起草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公平竞争审查。与其他部门会签的政策措施,承办处室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严格把关,对违反《实施细则》规定的,不予会签。

  三、 起草处室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遵循《实施细则》规定的审查流程,并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形成审查结论。公平竞争审查表一式三份,一份存档备查,一份随文流转,一份送政策法规处。以局名义制定的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结论由起草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核决定。代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由起草处室提出意见后经分管负责人审查并报市局主要负责人决定。未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的,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四、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在审查结论中说明征求意见情况。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政策措施必须组织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中增加公平竞争审查内容。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可以征求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的意见,并在审查结论中说明有关情况。

  五、对经公平竞争审查后出台的政策措施,起草处室应当对其影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定期评估。经评估认为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应当依法废止或者修改完善。定期评估一般每三年进行一次,也可以根据要求与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同时进行。在政策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六、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定政策措施的,起草处室应当进行补充审查,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并存档备查。经审查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按照程序进行调整或者废止。各直属单位可参照本规定加强本单位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公平竞争审查表

  年  月  日

  政策措施名称

  涉及行业领域

  性质

  行政法规草案 □       地方性法规草案 □       规章 □

  规范性文件   □       其他政策措施   □

  起草

  机构

  名  称

  联系人

  电话

  审查

  机构

  名  称

  联系人

  电话

  征求意见

  情况

  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具体情况(时间、对象、意见反馈和采纳情况)

  (可附相关报告)

  专家咨

  询意见

  (可选)

   (可附专家意见书)

  是否违反相关标准的结论(如违反,请详细说明情况)

  (可附相关报告)

  适用例外规定(在违反相关标准时填写)

  是 □     否 □

  选择“是”时详细说明理由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审查机构主要负责人意见

       签字:          盖章:

  竞争影响评估

  一、市场准入与退出标准

  是/否

  1.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

  5.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二、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是/否

  1.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或歧视性补贴政策

  2.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三、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是/否

  1.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违法减免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四、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是/否

  1.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五、是否违反兜底条款

  是/否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2.违反《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