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无锡市特色产业园区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7-17 15:55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局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相关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无锡市关于构建“465”现代产业体系加快重点产业集群建设的实施意见》(锡委办发〔2022〕75号)和《无锡市关于加快特色产业园区建设的实施意见》(锡政办发〔2023〕24号)精神,加快特色产业园区建设,引导园区走专业化、特色化、集群化发展道路,打造高品质产业空间载体。现就开展无锡市特色产业园区推荐与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本条件
推荐申报的特色产业园区应在无锡市(含江阴、宜兴)行政区域内,聚焦“465”现代产业集群,空间布局合理、主导产业突出、产业链集聚度高、产业承载力强、公共服务完善、管理水平优秀,包括各类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及其园中园等。同时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申报园区已制定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的园区发展规划,规划边界清晰,具有明确的四至范围。
2.申报园区具有较为完善的道路、水电、燃气、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具备企业入驻的基本条件,符合消防、安全、节能、环保等相关要求且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事故。
3.申报园区具有明确的园区产业定位和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市产业发展方向。主导产业辨识度高,链化发展特征明显,基本形成大中小企业上下游协作、融通发展的态势。
4.申报园区具有独立的运营管理主体,设有专业的招商、服务等管理机构。
5.申报园区建立了公共资源共享机制,建设有共性技术研发、产品检验检测、科技咨询、仓储物流等各类公共服务平台,能为园区内企业提供公共配套服务。
二、认定标准
申报特色产业园区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标准:
1.空间集约利用。生产制造类特色产业园区规划用地面积在200亩以上,载体面积不低于10万平方米,具有一定的大项目落地空间,工业用地容积率一般应达到1.5以上(有特殊要求的除外);信息技术服务或设计研发类特色产业园区规划用地面积在100亩以上,载体面积不低于10万平方米。
2.主导产业突出。园区主导产业门类下的重点企业及产业链配套企业不少于15家且占园区全部入驻企业总数的50%以上,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合计不低于30亿元,拥有2~3家年销售收入超5亿元的“链主”企业。一个园区原则上只有1个主导产业,主导产业年度营收占园区年度总营收的比重不低于50%;建设较早且产业综合竞争力较强的园区,主导产业不超过2个,每个产业营收占比不低于30%。园区主导产业年亩均营业收入不低于500万元,亩均税收不低于15万元。
3.创新能力优秀。主导产业创新能力较强,骨干企业工艺技术和装备先进,在关键领域掌握核心技术和拥有一批自主知识产权,主导产业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在3%以上。园区拥有不少于1家省级及以上创新平台、3家省级及以上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3家省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4.品牌质量领先。主导产业有较大的市场影响力,拥有不少于5个省级及以上品牌质量荣誉,鼓励设立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站及质量服务专员。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主导产品质量处于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已形成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区域品牌,鼓励申报相应的特色认证或高端品质认证,积极承担全国或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职能,主导和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
5.转型成效明显。大力推动智能制造进园区,引导企业开展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评估,在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方面形成示范标杆集聚效应。生产制造类特色产业园区内的主导产业拥有不少于2个智能制造示范车间(工厂)、3家省级四星级以上上云企业。
三、申报程序
特色产业园区按以下程序申报认定:
(一)单位申请。以产业园区为认定主体,凡符合认定条件和标准的园区,由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向所在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如实提供下列材料(需编印成册并编制目录):
1.《无锡市特色产业园区认定申请书》;
2.特色产业园区管理服务机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特色产业园区建设发展规划及专家论证意见;
4.有相关要求的特色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查(审批)意见;
5.所在地市(县)、区政府批准实施特色产业园区建设发展规划的相关文件;
6.特色产业园区内主导产业企业清册及上年度销售收入明细,上年度主导产业综合亩均产出、亩均税收等相关佐证材料;
7.有关节能环保、安全生产达标方面的证明材料,强制清洁生产企业审核证明;
8.省级及以上研发机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技术研发中心、标准组织批复文件、省级及以上品牌质量证明复印件;
9.已建成的共性技术研发、产品检验检测、科技咨询、仓储物流等公共服务平台清单;
10.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对主导产业扶持发展的政策性文件复印件;
11.其它相关资料。
(二)初审推荐。由所在地区产业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报所在市(县)、区政府同意盖章后,报市“465”现代产业集群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465”集群办)。
(三)复核评审。市“465”集群办收到各市(县)、区初审通过的特色产业园区上报材料后,组织各产业集群发展工作专班对各自产业领域的园区材料进行复核把关。对经过复核的特色产业园区上报材料组织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评审结果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形成审核意见。
(四)公示认定。对通过评审的特色产业园区,报市政府同意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发文认定。对暂不满足认定条件和标准,但基础和发展势头较好的园区,列入培育体系。
四、时间要求
请各地区将认定申请书(附件1)和申报汇总表(附件2)加盖公章,随其它申报材料汇总后,于7月28日前送至无锡市新金匮路1号市民中心5号楼208室。
联系人及电话:孙栋 81821768,陈曦 81821770。
来源:无锡市 “465” 现代产业集群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