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号进行“食”丨食用农产品拒绝使用“美颜”灯具
发布时间:2023-11-14 09:37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生效,第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食用农产品销售经营场所照明灯具,共同营造安全健康的食品消费环境。11月10日,梁溪区市场监管局结合实际,联合属地街道、媒体记者共同参与,开展“十号进行食”——提醒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禁止使用“生鲜灯”专项检查。
执法人员首先来到辖区内一家农贸市场,在对市场肉类、果蔬等食用农产品销售摊位进行逐一检查后发现,摊位上的照明设施均为普通照明灯,无使用“生鲜灯”情况存在。摊主介绍,她从事鲜肉生意5年多,因为同行都在使用,她从入行起就用“生鲜灯”。在得知新规后,已按照规定,于上周更换了不带暖光的新灯,拆掉了原来的“生鲜灯”。
随后,执法人员来到了相邻的一家超市,发现个别商户还在使用“生鲜灯”,在灯光的照射下,猪肉的色泽鲜红,看不清“本来面目”。对此,超市工作人员解释,在了解相关新规后,已对专柜内的灯具进行了更换,这两盏灯未来得及拆除。随后,工作人员将两盏“生鲜灯”全部拆除。
灯具换新后,消费者感受明显。“以前的灯照的看不清肉原来的颜色,在摊位上看到的和买回家的肉,是两个颜色。”一位前来买肉的消费者说,“换成普通灯后,看得更清楚了,让我们能明明白白消费。”
此次检查聚焦畜禽肉类、果蔬等食用农产品用灯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针对57家超市、612个市场摊位开展普法宣传,发放宣传材料400余份。
下一步,梁溪区市场监管局将引导经营户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更换符合要求的照明设施,对拒不改正的单位,依法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如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施行后发现“生鲜灯”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消费者可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