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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决定书】重庆钓鱼城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4-08-23 09:59      来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选择阅读字号:[ ]     

  人:重庆钓鱼城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略

联系地址:略

被投诉人:江苏嘉朗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略

联系地址:略

        一、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一)投诉事项

本项目工程为XDG-2002-31号地块(A块、D块、H块、I块)开发建设项目D块工程监理,我公司于2024年07月24日提出异议,江苏嘉朗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07月26日回复。我公司对回复内容不予认可,故提出投诉。

投诉内容如下:

针对异议回复(一)本项目采用“评定分离”,根据招标文件P2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提出”,本项目评标结果公示期为2024年7月15日至2024年7月18日,评标结果公示中明确公示了所有投标单位的项目总监信息,评标结果公示期间未收到利害关系人对于评标结果的异议。贵单位提出的异议内容应发生在“评标结果公示”的异议环节,已超出异议时效。我公司投诉如下:

首先,《关于在全省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中推进评定分离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苏建规字〔2023〕2号)第五条定标要求第6款明确规定“异议与投诉。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中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拟定中标人公示期间提出。异议或投诉处理决定不改变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已经处理过的异议或投诉,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得在拟定中标人公示期间以相同理由再次提出相同异议或投诉。”

其次,XDG-2002-31号地块(A块、D块、H块、I块)开发建设项目D块工程监理中标人公示明确载明“本中标人公示期自2024-07-23起,至2024-07-26止。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出。实行网上受理与处理异议,异议人必须在无锡市建设工程网上招投标系统依法在线提出异议,否则招标人不予受理,视为无异议。公示期满对定标结果没有异议的,招标人将发布中标公告并签发中标通知书。”

根据上述苏建规字〔2023〕2号文规定以及公示载明内容,我公司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未提出过相同异议,因此我公司有权在中标人公示期间提出该异议。异议回复认为我公司应当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提出该异议,于法无据,于理不合。

针对异议回复(二)本项目招标公告以及招标文件明确写明“拟派总监理工程师在监工程要求:是(是否要求没有担任任何在监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以及“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的拟派项目负责人指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具体详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投标人资格要求以及“10.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明确写明对于项目负责人的要求,即不得在其他项目上担任在监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特指总监理工程师。我公司投诉如下:

招标文件P4第1.4条投标人资格要求第(6)款其他主要人员要求明确要求项目总监无在监工程”,是在招标文件P4第1.4条投标人资格要求第(5)款总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要求3)项要求的基础上对总监作进一步要求,即要求拟派总监理工程师在其他在监项目上既不能担任总监,更不能担任总监代表、专监及监理员职务。

该项目拟派总监理工程师不仅要满足第1.4条投标人资格要求第(5)款总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要求3)项的要求,同时更要满足第1.4条投标人资格要求第(6)款中“项目总监无在监工程”的要求,即不能在任何在监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总监、总监代表、专监及监理员职务。江苏建协全过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拟派总监徐健担任XDG-2023-28号地块开发建设项目监理的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显然不符合上述招标文件要求。

针对异议回复(三)本项目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发布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疑以及法定的异议时间内均未收到潜在投标人关于“项目总监有无在监”理解的疑问。我公司投诉如下:

招标文件对总监理工程师无在监的要求非常明确,我公司在理解招标文件要求的基础上充分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完全符合法律法规。异议回复认为我公司应当在法定的异议时间内提出标前异议,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针对异议回复(四)经核实,江苏建协全过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拟派总监徐健在XDG-2023-28号地块开发建设项目监理上担任总监代表,非项目总监职务,不存在本项目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关于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有在监项目的情形。我公司投诉如下:

江苏建协全过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拟派总监徐健担任XDG-2023-28号地块开发建设项目监理的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明显违反招标文件P4第1.4条投标人资格要求第(6)款其他主要人员要求项目总监无在监工程”,应当取消其中标资格。

综上所述,我公司提出的异议是按照苏建规字〔2023〕2号文在中标人公示期间提出的异议,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招标文件明确要求“项目总监无在监工程”,江苏建协全过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拟派总监徐健担任XDG-2023-28号地块开发建设项目监理的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明显违反上述要求,未能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应当取消其中标资格。请主管部门查明事实,依法支持投诉人的投诉请求。为了使该项目得到公平、公正的处理,我公司已将相关事实情况如实向无锡市纪委、江苏省纪委、中纪委反映,要求监督该项目的投诉处理。

        (二)投诉主张

要求取消第一中标候选人江苏建协全过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中标资格。

       二、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

        略(详见书面投诉处理决定书)

三、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略(详见书面投诉处理决定书)

        四、投诉受理部门的处理意见及依据:

经无锡市梁溪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查,认为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法律依据,依据《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与投诉处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驳回投诉。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直接向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无锡市梁溪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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