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溪区文物保护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12-13 10:09 来源: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信息索引号 | 04618780/2024-02061 | 生成日期 | 2024-12-13 | 公开日期 | 2024-12-13 |
文件编号 | — — | 发布机构 | 梁溪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文件下载 | — — | ||
内容概述 | 为健全我区文物保护管理体系,强化文物安全责任,落实文物安全措施,优化人才队伍建设和管理,确保全区各级各类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结合本区实际情况以及文物巡查常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
为健全我区文物保护管理体系,强化文物安全责任,落实文物安全措施,优化人才队伍建设和管理,确保全区各级各类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结合本区实际情况以及文物巡查常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文物保护员对属地文保单位开展日常巡查、管理工作,按本办法落实相关责任和权利。
二、为方便开展文物保护工作,文物保护员按照就近、择优选用的原则,由文物保护单位所在的区属平台公司或街道推荐,经考察,报区文物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三、文物保护员岗位要求
(一)热爱文物事业,责任心强,作风正派;
(二)身体健康,有能力承担相应文保单位的保护工作,一般年龄控制在60周岁以内,身体条件较好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一定的读写能力,能熟练使用常用智能通讯工具;
(四)离退休老干部、老教师、退伍军人可优先考虑;
(五)用于景点开发或宗教活动场所的文保单位,文物主管部门对文保员聘用有特殊要求的,按有关要求聘用。
四、文物保护员主要职责
(一)按时参加文物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掌握基本的文物保护知识;
(二)积极配合文物主管部门及所在区属平台公司、街道做好文物保护宣传工作,增强群众的文物保护意识;
(三)做好文物的防盗、防火、防损毁工作,确保消防设施正常使用,及时制止破坏文物及文保单位的违法行为,协助文物所在的区属平台公司、街道消除文保单位的安全隐患。文保单位一旦发生险情,保护现场,及时向文物主管部门及文物所在的区属平台公司、街道汇报;
(四)做好所在文保单位的日常巡查工作。文物保护员每月须对文保单位进行巡查,做好巡查记录,向文保单位所在区属平台、街道汇报安全情况,确保文物安全;
(五)依照文物主管部门及文物所在区属平台公司、街道的要求,做好其他与文物保护相关的工作;
(六)用于景点开发或宗教活动场所的文保单位,文物主管部门对文保员职责有特殊要求的,按有关部门要求进行考核。
五、文物保护员主要权利
(一)参加区文物保护员工作会议;
(二)参加文物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及外出考察;
(三)对在文物保护方面有突出贡献的文物保护员给予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