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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单位在春节期间集中多放假,能否抵扣年休假?

发布时间:2025-01-06 10:33      来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选择阅读字号:[ ]     

  汪某2023年8月进入某艺术培训公司工作,于2024年2月离职,汪某主张在该公司应有2天的带薪年休假,但公司既未安排汪某休年休假,也未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公司认为已于春节期间给所有员工放假十三天,其中已包含年休假,并提供了打卡记录予以证明。故公司主张汪某的年休假已在春节期间休完,不应再支付汪某未休年休假工资。经仲裁委调解,该公司向汪某支付年休假工资996元。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其生产经营情况,考虑职工意愿,统筹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公司可结合自身经营情况,对职工年休假享有统筹安排的权利,但是必须向劳动者履行必要的告知程序。本案中,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证明春节期间放假超过法定期限的假期属于年休假的举证责任,而该公司在过年放假安排通知中并未提到春节期间的集中放假会抵扣年休假,公司亦无其他证据证明已告知汪某春节期间的集中放假会抵扣年休假。因此春节期间多出的假期应当视为公司给予汪某的假期福利,不能直接抵扣汪某的年休假。在仲裁委的调解下,公司方表示理解并接受了调解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