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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拟对无锡市丽新康复院等十四家社会组织给予撤销登记行政处罚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03-12 13:31      来源:区民政局      选择阅读字号:[ ]     

  经查实,无锡市丽新康复院、无锡市梁溪区与爱同行公益服务社、无锡市梁溪区北大街街道五河敬老院、无锡市梁溪区千福门老年康复公寓、无锡市梁溪区家和工程工作站、无锡市梁溪区崇安寺街道托老所、无锡市梁溪区崇安寺街道银发助餐中心、无锡市梁溪区广瑞路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无锡市梁溪区广瑞路街道广丰三村居家养老服务站、无锡市梁溪区广瑞路街道广瑞二村居家养老服务站、无锡市梁溪区广益街道向阳社区事务工作站、无锡市梁溪区普济公益社会组织发展中心、无锡市梁溪区申请救助经济状况核对中心、无锡市梁溪区通江街道长庆路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等14家社会组织未按照规定参加2022年度至2023年度检查,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上述14家社会组织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已经邮政寄送或直接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上述社会组织可自《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上述社会组织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要求听证,请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无锡市梁溪区民政局       

  2025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