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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拟对无锡梁溪区锦玉堂文化研究所等十九家社会组织给予撤销登记行政处罚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04-28 13:13      来源:区民政局      选择阅读字号:[ ]     

  经查实,无锡梁溪区锦玉堂文化研究所、无锡市梁溪区崇安寺街道风尚魅力艺术中心、无锡市梁溪区二泉画院、无锡市梁溪区广瑞路街道新市民文化艺术团、无锡市梁溪区红月亮越剧团、无锡市梁溪区金星街道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无锡市梁溪区陆家裡活动馆、无锡市梁溪区南风棋类俱乐部、无锡市梁溪区通江街道体育健身俱乐部、无锡市梁溪区锡军羽毛球俱乐部、无锡梁溪区金匮街道体育总会、无锡市梁溪区北大街街道体育总会、无锡市梁溪区广益街道体育总会、无锡市梁溪区黄巷街道体育总会、无锡市梁溪区金星街道体育总会、无锡市梁溪区南禅寺街道体育总会、无锡市梁溪区清名桥街道体育总会、无锡市梁溪区通江街道体育总会、无锡市梁溪区收藏家协会等19家社会组织未按照规定参加2022年度至2023年度检查,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上述19家社会组织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已通过邮政寄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上述社会组织可自《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上述社会组织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要求听证,请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无锡市梁溪区民政局

  202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