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标准
发布时间:2025-11-12 09:47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局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10月26日修订)。【规范性文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令)、《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苏发改规发〔2017〕1号)、《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3号)、《工业节能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3号)、《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第15号令)、《江苏省节能监测办法》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规范性文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16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苏发改规发〔2017〕1号)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五条 省、市、县(区)节能审查机关按照职能范围和管理权限,分别对管辖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节能审查。【规范性文件】《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 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 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规范性文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16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三定”规定】承担节能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申报、审核、核准节能和工业、相关信息业循环经济专项资金项目;参与指导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组织实施节能、循环经济重点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推广应用;组织开展节约能源资源和有关循环经济宣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