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停用部分特种设备的公告 (2026年3号)
发布时间:2026-02-09 11:26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近期,梁溪区市场监管局扬名一分局对特种设备进行专项清查时发现,无锡德春堂中医医院有限公司已关门停业,设备已经停用,且无法联系当事人,未及时办理1台特种设备的相关手续(见附件)。现根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第3.10条的规定,限上述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法到无锡市梁溪区数据局(清名路380号)一楼B22窗口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办理,我局将依法停用。
联系人:冯嫣娜 联系电话:81082919
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9日
附件:拟停用的1台特种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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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档案号 |
设备名称 |
使用单位名称 |
使用单位地址 |
变更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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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1758 |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 |
无锡德春堂中医医院有限公司 |
梁溪区南湖大道588-3号 |
停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