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6-04-13 10:04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局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 信息索引号 | 04618780/2026-00473 | 生成日期 | 2026-04-13 | 公开日期 | 2026-04-13 |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梁溪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 文件下载 | — — | ||
| 内容概述 |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 ||||
|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 |||||
| 权力类型:其他5 | |||||
| 序号 | 权力事项名称 | 基本编码 | 区级行使内容 | 设定依据 | 备注 |
| 1 | 核准、备案的机电设备招标投标中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情况下不再进行招标或者对两家合格投标人进行开标和评标的确认 | 321007013000 | 省级权限核准的机电设备招标投标中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情况下不再进行招标或者对两家合格投标人进行开标和评标的确认(受委托);省级权限备案的机电设备招标投标中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情况下不再进行招标或者对两家合格投标人进行开标和评标的确认;市级权限核准、备案的机电设备招标投标中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情况下不再进行招标或者对两家合格投标人进行开标和评标的确认 |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 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规章】《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第23号令)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关于公布企业投资项目省级部门不再审批事项清单(第二批)的决定》苏政发〔2018〕33号 企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委托设区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实施。 【规范性文件】《关于对江苏省行政权力清单进行动态调整的通知》(苏编办发〔2019〕40号)附件(八)行使层级调整权力事项 第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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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现场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工场建设项目备案 | 321007010000 | 现场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工场建设项目备案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等十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六条属于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禁止使用袋装水泥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袋装水泥,但应当在使用前向所在地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散装水泥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使用特种水泥或者施工工艺有特殊要求的; (三)水泥使用总量不超过三十吨的; (四)其他特殊情形。 第二十七条属于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可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但应当在使用前向所在地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混凝土或者砂浆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需要使用特种混凝土、特种砂浆或者施工工艺有特殊要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无法供应的; (三)混凝土累计使用总量在二百立方米以下的; (四)砂浆累计使用总量在一百吨以下的; (五)施工现场三十公里范围内没有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供应的; (六)其他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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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国家技术改造专项项目竣工验收 | 321007008000 | 国家技术改造专项项目竣工验收 | 【规范性文件】《关于做好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产业〔2010〕1723号)
【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关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转移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14〕98号) “中央及省级政府性资金补助的产业项目竣工验收”下放至设区的市、县级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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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对被监察单位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行为的限期整改和不合理用能行为的监察建议 | 321007007000 | 对被监察单位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行为的限期整改和不合理用能行为的监察建议 | 【规章】《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3号)
第十八条 被监察单位有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行为的,节能监察机构应当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 被监察单位有不合理用能行为,但尚未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节能监察机构应当下达节能监察建议书,提出节能建议或者节能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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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岗位聘用能源管理负责人的备案 | 321007003000 |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岗位聘用能源管理负责人的备案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五十五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能源管理负责人应当接受节能培训。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三十八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定期开展节能宣传,组织能源计量、统计、管理和耗能设备操作人员参加业务学习和培训。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节能主管部门的业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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