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 | 关闭监测报警仪器险闯祸!
发布时间:2026-04-24 12:08 来源:应急管理局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 信息索引号 | 04618780/2026-00546 | 生成日期 | 2026-04-24 | 公开日期 | 2026-04-24 |
| 发布机构 | 梁溪区应急管理局 | 文件链接 | — — | 政策咨询 | |
| 内容概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
近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加油站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储罐和管道泄漏监测报警仪器处于关闭状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当场依法责令该加油站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加油站罚款2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2025年12月通过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也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施、设备,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影响其正常使用,不得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加油站储罐和管道泄漏监测报警仪器属于确保安全的重要设备,这些设备能够实时监测储罐的工作状态,及时发现泄漏情况并发出报警信号,如果监测报警仪器被关闭,难以及时发现泄漏情况,可能会引发火灾或爆炸事故,严重威胁周边人员的生命安全。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该加油站储罐和管道泄漏监测报警仪器处于关闭状态,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