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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高坠事故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6-07-28 15:27      来源:应急管理局      选择阅读字号:[ ]     

信息索引号 04618780/2026-00957 生成日期 2026-07-28 公开日期 2026-07-28
发布机构 梁溪区应急局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典型案例

案件事实:

  2025年8月8日,某公司在某超市2层加工间进行消防喷淋设备维修作业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名作业人员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为150万元。经属地人民政府组织的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李某某所维修的消防喷淋设备,距离地面高度约3米,李某某使用人字梯登高作业时,无人监护,未正确佩戴安全帽和使用安全带,导致事故发生;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王某某未及时消除作业人员未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登高作业等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该工程技术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该超市未对工程技术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未严格履行与工程技术公司签订的安全管理协议职责,未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进行安全检查,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李某某未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登高作业的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也负有责任。

处理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工程技术公司罚款52万元,对该超市罚款50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有关规定,给予王某某上一年度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共计3.36万元的罚款。

专家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该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该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该工程技术公司未履行上述法定义务,属地人民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据此认定该工程技术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该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该超市未履行上述法定义务,属地人民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据此认定该超市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本案中,该主要负责人王某某未履行上述法定义务,属地人民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据此认定王某某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