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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溪区发展和改革局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

发布时间:2017-02-28 14:10      来源: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选择阅读字号:[ ]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按照“谁主管、谁采集,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规范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一、政府信息公开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二、以本部门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部门法规科分管负责人审查确定是否可以对外公布。

  三、在区政府网站公开发布的本部门政府信息,由本部门负责采集,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查同意,区政府办公室分管负责人复审后,方可在网站上发布。

  本部门对拟公开政府信息要认真审查,填写《梁溪区政府公开信息登记表》,一信息一表格,填写完整、准确,主要负责人签字。公开的政府信息如为文件类,在填写《梁溪区政府公开信息登记表》的基础上,还须填写《政府信息网上主动公开保密审查表》,填写完整、准确、无误,主要负责人签字。登记表和审查表要妥善保存。

  四、在各类新闻媒体上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查,区政府办公室分管负责人复审,并报区政府分管领导确定。

  五、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或区机要保密局确定。

  六、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落实责任,对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违反规定发生失泄密的,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