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惠山街道经营性资产管理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8-11-16 13:55 来源:无锡市梁溪区惠山街道办事处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为进一部规范街道资产管理,确保街道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实现街道资产收益的最大化,现根据市、区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本街道实际,制定本意见。
资产出租
第一条 街道经营性资产的租赁,应当严格按照市、区政府相关规定执行。租用经营性街道资产,由租赁双方约定租金和其他相关条款;
第二条 街道新出租资产租金标准的制定,应严格遵循市场规律,制定前,要对周边租赁市场作充分调研,确保租金标准不低于同类地段租金水平。租金标准制定操作规范以区政府相关规定为准,具体如下;
单项资产合同年租金在人民币2万元以下的,由街道资产办审核把关;
单项资产合同年租金在人民币2万元以上(包含2万元)、5万元以下的,报分管领导审核批准;
单项资产合同年租金在人民币5万元以上(包含5万元)、15万元以下的,报分管领导审核,经街道办事处主任、党工委书记批准;
单项资产合同年租金在人民币15万元以上(包含15万元)的,送分管领导审核,报街道办事处主任、党工委书记批准,经街道党工委会议讨论通过方可实施;
第三条 对于街道在租资产,合同到期后,应结合市场经济环境和周边租赁市场水平,对租金标准作相应调整;
第二章 资产维护和维修
第四条 原则上,街道经营性资产的维护维修费用每年控制在年租金收入总额的1%以内,由街道物色相对稳定、具有一定施工水平、信誉较好、收费合理的单位或个人实施,街道资产办负责把关和验收。具体操作规范如下:
单项资产维修费用在1000元以下的,由街道资产办负责审核和把关;
单项资产维修费用在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由街道资产办填写资产维修单,经分管领导签字确认方可实施;
单项资产维修费用在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由街道资产办填写资产维修单,报分管领导审核签字,经街道主要领导签字批准方可实施;
如遇较大数额维修费用,严格参照《惠山街道关于小型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规定》执行;
如遇水管爆裂、跳电等突发状况、且维修费用在可控范围的情况下,街道资产办可先行组织维修,相关手续后补。
租赁合同
第五条 街道经营性资产的租赁应采用经街道法律顾问审核的统一的合同文本。合同签订前,根据实际情况,经咨询法律顾问、租赁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对租赁合同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六条 签订租赁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
租赁双方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资产位置、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租赁用途、期限、租赁及支付方式;
维修、装修责任约定;
转租约定;
变更和解除合同条款;
违约责任;
租赁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七条 租赁期限:一般为一年一签,承租方投入较大的三到五年。因特殊原因需要超过上述期限的,须经分管领导审核,街道办事主任、党工委书记批准,报街道党工委会议讨论通过方可签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解除租赁和同:
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政府征用、收回或拆除租赁资产的:
其他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形。
第九条 租赁合同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第十条 当事人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合同。
第十一条 承租人可委托他人代为签订租赁合同,受委托人应持有承租人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章 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 街道资产办应依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将资产交付承租人,并收取一定数额的租赁保证金;承租人须按租赁合同的约定按时缴纳租金和其他相关费用,违反约定的应支付违约金。
第十三条 未经街道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的结构和用途,不得擅自改建、扩建,否则街道有权责令承租人自行拆除并恢复原状。拒不拆除的,街道有权通知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拆除,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后果由承租人承担。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需减免租金,提前终止合同的,须经分管领导审核,街道办事处主任、党工委书记批准,报街道党工委会议同意方可实施。
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损失的;
因政策扶持或变更需要减免的;
因安全隐患等原因需要停业整改的;
因拆迁改造、政府收回需要提前终止合同的;
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可向出租人提出续租申请,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
第十六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街道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资产,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赔偿:
利用承租资产从事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的;
擅自改变承租资产结构或约定用途的;
擅自将承租资产转租的;
拖欠租金达3个月以上的;
故意损坏承租资产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租赁当事人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资产监管
第十八条 街道纪工委对经营性资产出租情况不定期进行督查,街道经营性资产出租月报报送纪工委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意见由街道资产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