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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锡市龙龙金属制品厂有色金属铸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时间:2018-12-26 09:00      来源:区数据局      选择阅读字号:[ ]     

信息索引号 04618780/2018-04368 生成日期 2018-12-26 公开日期 2018-12-26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无锡市梁溪区行政审批局
效力状况 有效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关于《无锡市龙龙金属制品厂有色金属铸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梁行审投许〔2018〕216号

  关于《无锡市龙龙金属制品厂有色金属铸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无锡市龙龙金属制品厂:

  你单位申请报批的《无锡市龙龙金属制品厂有色金属铸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无锡市梁溪区环境保护局的审查意见(梁环表审〔2018〕72号)等文件均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表结论及无锡市梁溪区环境保护局审查意见,仅从环保角度考虑,同意建设单位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项目由南湖大道789号搬迁至扬名高新技术产业园D区72号,厂房面积600m2,主要从事有色金属铸造件的生产加工,搬迁后年加工有色金属铸造件50吨,与搬迁前产能一致。不设食堂、浴室,职工就餐外购解决。项目总投资1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万元。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 项目无生产性废水排放,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标后接入城市污水管网,送芦村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污水接管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三级标准,氨氮、总磷、总氮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要求。

  2. 项目抛丸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抛丸废气排放执行《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 030802-2--2017)表1限值要求。建设单位应加强车间通风,确保熔融工序、铸造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排放达到《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T/CFA 030802-2--2017)表3限值要求。设置项目卫生防护距离为以厂界为执行边界的50m范围。

  3. 严格落实报告表所述各类噪声防治措施,降低噪声对周边环境影响。项目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

  4. 固废处置措施应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生活垃圾由环卫清运。一般工业固废暂存场所的设置应严格落实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的相关要求。

  5. 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识。

  三、本项目按规定征得相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项目建设期间的环境现场监督管理由无锡市梁溪区环境保护局负责。

  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本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无锡市梁溪区行政审批局

   2018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