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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大学生奖励金的给付设定依据

发布时间:2019-11-28 15:18      来源: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选择阅读字号:[ ]     

信息索引号 04618780/2019-02724 生成日期 2019-11-28 公开日期 2019-11-28
发布机构 梁溪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文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 第 602号) 第三十三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政府规章】《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 》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6号) 第十六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入伍前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 第 602号) 第三十三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政府规章】《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 》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6号) 第十六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入伍前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优待金标准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5%,在西藏地区服役的,应当提高优待金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优待金的具体标准。高校在校生被批准入伍后,服义务兵役期间,其家庭由批准入伍地人民政府按照当地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发给优待金。高校在校生、毕业生被批准入伍后,服义务兵役期间,由批准入伍地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标准发给奖励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