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溪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20-08-25 09:06 来源:应急管理局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信息索引号 | 04618780/2020-01938 | 生成日期 | 2020-08-25 | 公开日期 | 2020-08-25 |
文件编号 | — — | 发布机构 | 梁溪区应急管理局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文件下载 | — — | ||
内容概述 | 梁溪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使用范围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领导机构 2.2 办事机构 2.3 现场处置机构 2.4 专家委员会 3 运行机制 3.1 预防、监测与预警 3.2 应急处置 3.3 安全防护 3.4 应急结束 3.5 后期处理 4 应急保障 4. |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使用范围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领导机构
2.2 办事机构
2.3 现场处置机构
2.4 专家委员会
3 运行机制
3.1 预防、监测与预警
3.2 应急处置
3.3 安全防护
3.4 应急结束
3.5 后期处理
4 应急保障
4.1 通信保障
4.2 应急队伍保障
4.3 物资保障
4.4 交通运输保障
4.5 医疗卫生保障
4.6 治安维护
4.7 经费保障
5 培训演练
5.1 预案演练
5.2 宣传教育
5.3 培训
6 奖惩
7 附则
7.1 名称术语解释
7.2 预案管理
7.3 预案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8 附件
8.1 梁溪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组织指挥体系图
8.2 梁溪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置工作流程图
88.3 梁溪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发布文稿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和公众健康的危害,保持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无锡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无锡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无锡市梁溪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区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统一指挥全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实行分级管理。
(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区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区人民政府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3)依靠科学,注重实效。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动物疫情的情况及时科学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疫情扑灭的技术研究,科学防控,提高预防和应急的科技水平和效果。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梁溪区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领导机构
(1)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
区人民政府设立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全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制定全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相关政策措施,指导和督促区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各项措施。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总指挥一般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发生Ⅰ级、Ⅱ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可由区长直接担任。区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区市场监管局、区委宣传部、区发展改革委、区科技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商务局、区城管局、区卫生健康委、公安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等单位分管负责人组成。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扑杀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负责进入市场和生产加工企业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监管;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市场交易秩序监管工作负责市场价格监测、监管,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必要时按法定程序采取相关价格干预措施;对扑杀动物的市场价格进行认定。
区委宣传部:负责新闻媒体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及时报道农业农村部授权发布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宣传报道和动物防疫知识普及。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网上舆情信息的收集、上报、研判和处置工作;指导、协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的网上发布工作。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基础设施建设。
区商务局:协调组织市场调控,维护市场稳定。
区科技局:在科技计划中将动物疫情防治方面列入研究支持方向,鼓励相关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申报动物疫情防治相关科技项目、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对检测技术、药物、疫苗研发和应用择优给予支持。
公安分局:密切注视疫情动态、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区财政局:负责落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疫区(点)内人员防护有关措施的制定和技术指导,开展人间疫情监测预警、健康教育、与病(死)动物密切接触者和处理动物疫情等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做好病人的救治与处置,参与动物疫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统一组织开展社会捐助工作,负责接收、分配国(境)内外各界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捐助款物的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等社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控。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区民政局:负责对符合条件的灾后生活困难人员开展生活救助。
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配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监测,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配合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措施。
区城管局:负责加强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储存处理等环节监管,防止餐厨废弃物流入生猪养殖环节;督促指导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域畜禽及其产品无证摊贩经营的查处工作。
2.2 办事机构
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市场监管局分管负责人兼任。负责全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日常工作。
(1)办公室主要职责
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相关方案的起草工作;组织提出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措施的建议;建立完善动物疫情监测预警系统;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组织对兽医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处置技术的培训,指导各有关单位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2)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成员单位结合各自实际情况,负责本系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的协调、管理工作。
2.3 现场处置机构
由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担任负责人,区市场监管局、公安分局、区卫生健康委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现场处置领导机构,全权负责疫情现场处置,根据实际情况,领导机构可设立相应的信息发布、疫情处置、现场维稳等工作小组,主要职责是负责发布临时应急防控措施,维持现场秩序,稳定群众,实施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
2.4 专家委员会
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建全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动物疫病防治、卫生防疫、流行病学调查、野生动物保护、风险评估、法律等领域专家组成。具体职责: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参与对疑难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的诊断;
(2)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相应级别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
(3)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建议;
(4)参与制定或修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
(5)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培训;
(6)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7)承担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和办事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3 运行机制
3.1 预防、监测与预警
(1)预防与应急准备
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以免疫为主的预防措施。开展疫病风险评估、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置。加强防疫知识宣传,依靠群众、群防群控,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意识和能力。
(2)监测
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区市场监管局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监测计划,组织开展动物疫病监测。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疫情分级及预警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的监测和预警信息,按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预警级别与疫情级别一致),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Ⅰ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①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天内,我省(含我市)和相邻省(市)有1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在我省范围内(含我市)有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或者1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或在我省(含我市)及其他邻近数省(市)呈多发态势。
②口蹄疫在14天内,我省(含我市)在内的5个以上省份发生疫情,且疫区连片;或我省(含我市)2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或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其他特别严重口蹄疫疫情。
③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经农业农村部认定为Ⅰ级疫情的。
④小反刍兽疫在21天内,包括我省(含我市)在内的2个以上省份发生疫情;或我省(含我市)有3个以上设区市发生疫情。
⑤非洲猪瘟新发疫情持续增加、快速扩散,30天内包括我省(含我市)在内的多数省份发生疫情,对生猪产业发展和经济社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⑥我省(含我市)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⑦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其他Ⅰ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Ⅱ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①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天内,我省范围内有2个以上市(含我市)发生疫情,或在我省范围内(含我市)有2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②口蹄疫在14天内,我省范围内有2个以上相邻市(含我市)或包括我市在内的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我市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或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其他重大口蹄疫疫情。
③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市(含我市)。
④小反刍兽疫在21天内,在我省范围内有2个以上(含)相邻设区市(含我市)的相邻区域,或者包括我市在内的5个以上(含)县(市、区)发生疫情。
⑤非洲猪瘟在30天内,包括我省(含我市)在内的5个以上省份发生非洲猪瘟疫情,疫区集中连片,且疫情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⑥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我省(含我市)范围内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⑦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市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我市或在我市发生。
⑧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含我市在内的3个以上市,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⑨农业农村部或省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Ⅱ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Ⅲ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①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天内,我市行政区域内有2个以上市(县、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点3个以上。
②口蹄疫在14天内,我市行政区域内有2个以上市(县、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③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有5个以上市(县、区)发生疫情。
④小反刍兽疫在21天内,我市辖区内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⑤非洲猪瘟在30天内,在我市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
⑥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我市行政区域内有5个以上市(县、区)发生猪瘟、新城疫,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⑦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我市行政区域内有5个以上市(县、区)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我市已消灭、但国内其他地区未消灭的马传染性贫血、马鼻疽等在我市又有发生。
⑧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⑨市级以上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Ⅲ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Ⅳ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①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新城疫疫情在我区内发生。
②二、三类动物疫病在我区内呈暴发流行。
③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我区内呈暴发流行。
④在我区内发生小反刍兽疫疫情。
⑤非洲猪瘟疫情30天内在我区内发生。
⑥区市场监管局认定的其他Ⅳ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3.2 应急处置
(1)信息报告和共享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职责的单位及个人。
责任报告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
责任报告人:区市场监管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兽医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报告形式:区市场监管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等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报告时限和程序: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区市场监管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接到动物疫情报告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现场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在1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至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同时报区市场监管局。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区动物疫病防控机构应立即按要求采样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确诊,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不能确诊的,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确诊,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不能确诊的,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报告内容: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染疫或疑似染病动物的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源追踪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
(2)应急响应原则
①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②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置、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③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市级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
(3)分级响应
Ⅰ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确认Ⅰ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按程序启动应急响应,由省、市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区人民政府依照省市部署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封锁疫区涉及跨市(县、区)的,由区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
Ⅱ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确认Ⅱ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或对超出市级政府处置范围或省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直接处置的,省农业农村厅根据情况及时提请省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机制,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区人民政府依照省市部署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
Ⅲ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确认Ⅲ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向市农业农村局报告疫情,并根据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市政府根据本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议,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对超出市政府处置范围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直接处置的,由省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机制。区人民政府依照省市部署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
Ⅳ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区人民政府根据区市场监管局的建议启动区级应急预案,由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统一指挥相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可向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申请援助。
区市场监管局对Ⅳ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规定向本级政府和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调查处置情况。
3.3 安全防护
要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针对不同的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置人员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用品、接种相应的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进行医学观察等。
3.4 应急响应终止
应急响应结束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置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Ⅰ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由农业农村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
Ⅱ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由省农业农村厅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或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批准宣布,并向农业农村部报告。
Ⅲ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由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或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省农业农村厅报告。
Ⅳ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请区人民政府或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农业农村厅报告。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评估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结果;疫情发生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置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必要时,由区市场监管局请求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应急终止后,应将评估报告、封锁令、解除封锁令于解除封锁令下达后5日内逐级上报至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由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报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3.5 后期处理
(1)善后处置
灾害补偿:按照国家对重大动物疫病强制扑杀补助的有关规定,对为扑灭或防治动物疫病传播、其牲畜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补偿。
抚恤和补助: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及其亲属,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落实有关政策并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社会救助: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民政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助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3)调查与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区市场监管局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监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上报本级政府,同时抄报市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4)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由政府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4 应急保障
4.1 通信保障
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应将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有关电信运营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在紧急情况下开展应急通讯,保障通讯畅通。
4.2 应急队伍保障
区人民政府要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需要,建立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预备队伍由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公安分局等部门的人员组成,且相对固定。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重点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人员。
4.3 物资保障
区市场监管局应按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等应急物资,定期进行更新和补充。
4.4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4.5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疫情监测,做好有关预防控制工作。区市场监管局在做好疫情处置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4.6 治安维护
公安部门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负责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4.7 经费保障
区财政部门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要求,负责落实本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如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疫情,实际资金需求与预算安排有差距,区财政部门要予以追加,以保证支出需要。
5 培训演练
5.1 预案演练
区市场监管局定期有计划地选择部分地区举行演练,确保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
5.2 宣传教育
区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的作用,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知道群众科学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5.3 培训
区市场监管局要对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内容包括:(1)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2)动物防疫法律、法规;(3)个人防护知识;(4)治安与环境保护;(5)工作协调、配合要求等。
6 奖惩
区人民政府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解释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是指动物突然发生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对经济社会和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影响的。
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马瘟等已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场(户)或运载工具。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区有关部门制定。预案定期评审,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7.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