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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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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1-10 09:59      来源:区民政局      选择阅读字号:[ ]     

  为更好解决疫情防控期间部分群众面临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以及保障特殊困难人员基本照料服务需求,切实做好兜底保障工作,织密织牢兜底保障网,坚决打赢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根据《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期间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以及省、市、区相关工作要求,现就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一)做好兜底保障。对现有兜底保障对象及时足额发放低保金、特困供养金、孤儿基本生活费,以及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对外出务工、返岗复工的低保对象,在计算家庭收入时,适当扣减务工成本。对家庭人均月收入超过低保标准但在低保标准 2 倍以内的,在脱贫攻坚期内给予渐退期保障。

  (二)发放困难群众生活补贴。在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期间内,对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和低保外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按每人每月 120 元标准发放临时生活补贴。

  (三)提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落实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当月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或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超过 3%(含)时,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以及低保家庭中的在校学生,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和伙食补贴,发放标准在原基础上提高 50%。月度指数同比涨幅超过 5%(含)时,发放标准相应再提高 50%。

  (四)增加水气免费使用额度。对低保家庭,每户每月免费使用民用天然气额度提高到 9 立方米。民用自来水按照先缴后返的方式,每户每月现金返回标准增加 10 元。新冠肺炎患者家庭、散居特困供养家庭、散居孤儿家庭参照上述用水、用气优惠政策执行。

  (五)加大临时救助力度。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在社会保障中的补充作用,采取发放救助金、疫情防控用品、生活必需物资等多种方式开展临时救助。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享受医疗救助对象等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由街道直接给予临时救助。对因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或者受疫情影响无法外出务工、经营、就业,收入下降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街道可积极开展“先行救助”,临时救助后,基本生活仍然困难的,可将符合条件的对象按程序纳入低保、特困供养范围。临时救助执行标准最高可按市区两级临时救助限额标准;生活特别困难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加大救助力度。

  二、保障好陷入临时困境外来人员基本生活

  (一)做好临时滞留人员帮扶工作。对疫情防控期间,因交通管控等原因暂时滞留,在住宿、饮食等方面遭遇临时困难的人员,各街道根据其基本生活需要,及时提供临时住宿、饮食、御寒衣物等帮扶。

  (二)做好其他外来人员救助工作。对受疫情影响,找不到工作又得不到家庭支持,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外来务工人员,各街道按照规定给予临时救助。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协助市救助站实施救助。

  (三)做好发现引导帮扶救助工作。街道、社区在巡查、排查时,发现湖北省和武汉市以及其他疫情严重地区人员有发热、干咳等症状的,要立即安排其接受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其他外来人员要引导或协助其向市救助站求助。

  三、保障好特殊困难人员基本照料服务需求

  (一)妥善照顾被隔离收治人员。各街道主动了解本街道负责监护或照料的被隔离收治对象的情况,对街道负责监护或照料的对象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特别是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要及时通知所在社区上门探视和联系安排相关人员或机构提供监护或照料。

  (二)主动探视和及时帮助居家隔离特殊困难人员。各街道对居家隔离的特困人员、社会散居孤儿以及重病重残等特殊困难人员,要保持经常联系,及时走访探视,及时提供帮助。

  四、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一)简化优化审核审批流程。在疫情防控期间,凡向街道、社区申请生活救助的,本着简捷、快速的原则,根据困难程度街道先行给予救助,审核审批时暂时取消民主评议和公示环节。对生活困难群众开展的先行救助,申请人提供困难救助承诺书,取消申请人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环节,待疫情解除后完善相关手续。

  (二)畅通渠道网上办理。各街道要公布并畅通求助热线,明确主体责任,确保及时受理和回应困难群众求助。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积极推行社会救助全流程线上办理,加快办理速度。为减少人群聚焦和感染风险,各街道要充分利用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可采取非接触、远距离等灵活方式开展入户调查,按规定及时公布有关社会救助事项经办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相关要求

  (一)疫情防控期间,因疫情导致家庭生活困难实施先行救助的,及时以电话的方式将救助人数及救助金额上报区民政局。

  (二)疫情防控期间,对区疫情防控指挥部认可,涉及民政救助对象中存在居家隔离、集中隔离、解除隔离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收入等其他救助对象,以及集中强制隔离人员家中留有的孤老、幼童、重病、重残人员,街道以电话的方式向区民政局报备。

  (三)疫情防控期间,先行救助由各街道把关实施,对申请家庭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的,街道给予严肃批评教育并追缴救助金。冒领款物退邀之前,不再受理救助申请,并对其家庭列入救助失信名单。